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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四、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关心和教育被监护人; 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5、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并承担因被监护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问题: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如何分配责任? 《民法通则》13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提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3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五、监护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①基于监护人的原因 ◆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而辞职; ◆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被撤职; ◆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②基于被监护人的原因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2、应对: ①因监护人的原因致监护关系终止的,须重新确定新的监护人; ②因被监护人的原因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无须再确定新的监护人。 案例1 朱某和李某1994年结婚,于同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朱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4年5月24日协议离婚,朱弋由原告朱某抚养。后来,朱某因听人说朱弋不是自己的亲生子,便于2004年11月8日委托江西科正医学基因学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与朱弋的亲生血缘关系作了医学鉴定,结果显示朱某与朱弋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愤怒的朱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监护权,小孩由被告抚养。 问:监护权能变更吗? 5、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者生还或重新出现的,该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①《民法通则》24-1: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②条件: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依程序进行撤销。 ③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是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案例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12日张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触礁沉没,张失踪,未找到尸体。当地公安部门出具了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10日,张妻赵璐向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张死亡。其时,张母已死,张父担心万一儿子生还时儿媳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满后,仍未有张的消息,便作出判决,宣告张毅死亡。问: 1、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是否具备? 2、张父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张妻能否 申请? 3、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在分割夫妻财产后,确定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与张父分别继承了45万元。1998年4月5日,赵璐因车祸死亡。其遗产由其娘家父母继承。1998年12月,张父得知张毅未并死亡,而是被当地某农民救活,奇迹般活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入山崖,身受重伤。临死之前在医院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将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当年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张父,将记录下来的张毅的口头遗嘱交给了张父。赵璐的父母得知张毅的遗嘱后,便要求张父退出共所继承的张毅的45万元遗产,遭张父拒绝。 问:赵璐父母的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1999年2月,张父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同时诉请对张毅的遗产按其实际死亡的时间重新进行继承,实际上要求赵璐的父母退出其所继承的赵璐所继承的张毅的45万元遗产。问: 1、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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