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统计数据质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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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统计数据质量

南京市统计数据质量 全过程管理控制指导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升统计调查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及统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开发区统计机构,下同)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切实把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数据真实准确。贯彻落实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恪守统计核心价值观,努力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统计信息。 (二)坚持改进制度方法。在遵循国家统一的制度方法前提下,进一步拓展地方统计范围,健全地方统计指标体系,变革统计数据采集方式,确保制度方法更加有利于企业真实、方便、快捷报送数据、有利于对源头数据核实查证。 (三)坚持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和独立监督。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保障机制,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坚持加强科学评估。确保评估依据更加客观、评估办法更加科学、评估程序更加规范、评估结果更加可靠。 (五)坚持维护企业独立填报真实数据权利和强化对调查对象服务指导。积极利用部门行政记录、企业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资料以及大数据采集统计资料,切实减轻调查对象负担,努力为调查对象提供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条 确立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理念。数据质量管理范围涵盖统计需要及调查项目设计、调查对象确定、任务布置、数据采集、审核验收、数据加工、质量检查和评估使用等数据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设计管理)处负责,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各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职责明晰、程序科学合理、操作严谨方便、上下协调顺畅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设计 第五条 设计统计调查项目应统筹考虑和评估用户需求。调查项目设计应统计标准统一、统计指标清晰、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流程规范、调查方法科学,确保统计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可取得性。调查内容要易于理解、便于填报。 第六条 区级政府统计机构可在上级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本级及下级需要的调查内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统计局审批,但不得删除上级制度内容。各级统计机构应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实施督查,确保调查制度的严格贯彻落实。 第七条 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要满足统计调查项目设计要求及地方统计业务需求。软件系统设计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周密测试、试运行并作修改完善后方可提供各方使用,并做好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 第三章 调查对象确定 第八条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名录库管理规定,采取协调相关专业统计、利用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定期清查和实地核查等措施,及时更新维护各类基本单位名录信息。 第九条 统一使用经名录库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确保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准确地向统计调查对象布置统计报表任务。 第十条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各类调查网点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不得随意更换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确需更换或增减的,必须报上级统计机构批准。 第四章 任务布置 第十一条 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各项法定统计调查任务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并将统计报表及时送达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有计划地加强统计机构业务人员、社区统计人员以及调查对象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依法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填制统计报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独立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原始报表应完整、规范。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由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表日期。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要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同时,应按要求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服务、指导和督查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采集和报送任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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