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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 三级[突破人力资源考试难点]
法院判决东航辞职飞行员可跳槽 2005年11月17日,孟斌等9名飞行员以东航江苏分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并于12月18日不再上班。随后,他们分别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江苏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东航江苏分公司为其办理劳动档案(含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这两项以下称“技术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东航江苏分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每位飞行员依据劳动合同向公司赔偿210万元的违约金。仲裁期间,有一名飞行员与公司达成和解,重新回去上班。 2006年3月,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8位飞行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东航江苏分公司为辞职飞行员办理劳动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东航江苏分公司的赔偿请求则被驳回。 东航江苏分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江宁区法院于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飞行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5年12月18日解除。江宁区法院判决东航江苏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为飞行员办理完毕劳动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飞行员的技术档案由东航江苏分公司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民航华东局暂存保管;辞职飞行员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东航江苏分公司赔偿款107万元~186万元不等。 东航江苏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8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维持与辞职飞行员的劳动关系、无须转移劳动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无须移交技术档案,如果飞行员离职,则向公司赔偿210万元。2006年10月16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辞职飞行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05年12月18日解除,技术档案是飞行员从业必备的资料,直接影响到飞行员劳动权的实现,因此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航空公司应按规定办理技术档案的封存保管和转移手续 因航空公司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索要巨额赔偿案,近几年各地时有发生。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有权依法定程序提出辞职而不受限制。当然,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劳动者提前辞职则虽属合法却是违约,因此就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航空业和飞行员的岗位有其特殊性,但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仍是一种劳动关系,需要遵守《劳动法》。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目前民航界飞行员因流动而引发的种种纠纷提供了又一例可资借鉴的案例。但需指出的是,有关劳动合同中针对员工的违约金问题,目前各地法律规定差别较大,因此,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劳动合同法草案正试图对违约金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此规定主要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当同时出现可以解除与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服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后者的法律效力大于前者。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即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失效 自然终止 定期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者退休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合同即为终止 因故终止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消灭 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亦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依法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工资列入破产清偿顺序,首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个复杂的劳动关系案例案例描述: 2009年3月某日,公司(在广东)一名女职工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被同事发现后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和药费。出院后,该员工转回老家(在其他省)进行修养。公司同意支付其住院期间以及医生建议的疗养期间的基本工资,以及后续通过手术取钢板的费用。问题的复杂性在于:1、因该员工所骑的电动车属交通部门规定不允许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故无法评定为工伤;2、该员工为2001年入职公司,工龄已有8年,以前一直没买社保;3、今年4月份(即事故发生后),公司发现该员工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为假证件(其本人表示是借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注:公司打算为其购买保险,在与该员工沟通买保险事宜过程中得知其使用假身份证这一情况;4、该员工目前一直在老家修养,之前双方确定了三个月的休养期,但修养满三个月后,该员工传真了一份当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面写有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的字样,延期修养1个月满后又传真一份这样的证明书,一直在拖;5、公司对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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