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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资本运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60号 (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基准日与交易日之间影响因素 交易双方是否考虑了期间变化 管理层的经营策略会影响期间变化中后期费用前期化 企业的经济周期影响利情况 会计政策的前后变化影响胜利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60号 (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60号 (五)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企业整体价值评估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必须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人民法院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资产评估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6号)规定:“国有股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评估结果确定后,评估机构应当在股权拍卖前经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人民法院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资产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的,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决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不恰当的重大事项声明 应企业要求我们未到评估现场进行资产清查 本公司或其任何签署本评估报告的有关人员将不能被要求对本评估报告提供进一步咨询、证明或因其它法律诉讼出现在法庭上。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检查 一、工 作 程 序 二、检 查 要 点 三、项 目 检 查 四、工 作 纪 律 五、保 密 协 议 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分为七个阶段 一、下达检查通知 二、企业自查 三、听取企业汇报 四、检查工作 五、反馈检查意见 六、检查整改情况 七、提交检查报告,建立检查工作档案 抽查结果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特别关注对象名单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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