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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讲实情真话情况下: 病人有权获悉有关自身疾病的诊治及预后的信息,医生也应该对病人讲真 话。但一个后果严重的诊断或预后被病人知道后可能会影响治疗甚至造成严重 后果,这时,医生可以行使干涉权,不告诉病人或暂时隐瞒,但应该对家属讲 明真相。 4.必须进行行为控制情况下: 对发作期的精神病病人,法律规定的某些疾病就医者,如艾滋病、麻风病 等烈性传染病人,医生可以行使干涉权,依法通过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暂时 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强迫病人住院接受治疗。 第一节 医疗纠纷举证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1.概念 2.法律依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表现 三、证据分类 (一)书证 (二)医疗记载中的物证 (三)鉴定结论 1.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 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 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 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学者定义不一,英美法学者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 说服责任;德、日等大陆法系学者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的举证 责任)与客观的举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 则,作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是客观 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解释确立了举 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第四条、第七条则作为例外规定了举证责 任倒置的内容。 (一)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 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转换一般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而不涉及抽象的证 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提出抗辩,双方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负提 供证据的责任,在举证过程中由于这种请求或者抗辩,使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依次 转换,这种情况便属于举证责任的转换。 发生举证责任转换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更为重要的一方面 是民事诉讼的特点与性质所决定的。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是指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对此主张或抗辩的 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第一,一方如果向另一方提出请求应当就此进行举证,举证证明的对 象,应当是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事实。在具体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仅仅是否认对方的请求, 则属于抗辩而不属于反诉。否认,只是加重了被否认方举证的责任,否认者并不承担任何举 证的责任。但是否认中,如果存在有支持否认的事实主张,对此否认所依据的事实,否认人 应当有提出证据的责任。第二,一方提出主张以后,另一方对该主张进行抗辩,应当就此承 担举证的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则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它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的存 在或不存在所应负担的举证责任,而将此种负担置于反对的一方身上,所以,它是法定的基 本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因此称为“倒置”。 告知义务内容: 1.构成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检查项目;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映差异性; 4.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 5.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6.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免除医师的告知义务: 1.即使不告知,就医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 险, 2.由于病员的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 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因其难以预料,所以不必告知。 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 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 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 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7.根据医疗目的,作出说明对病员不利的, 8.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四、存在的问题: 1.医生自主作出的可容性范围内的医疗行为。 2.顺便手术问题。 3.当告知义务与医疗保护发生冲突时不知道如何处理。 手术及特殊操作报告(志愿书) 姓名: XXX 住院号:XXXXX 病情摘要:略。? 术前诊断: 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拟定手术、操作: 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 麻醉选择: 气管插管全身麻醉 1.全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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