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文档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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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文档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

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 抽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办事流程,强化服务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方式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审查 第三条 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送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公安部《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规则(试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技术审查,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违反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查依据,会同消防设计文件一并交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不得擅自承接经其它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复审任务。 第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须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消防设计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依程序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意见进行答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设计单位对答复意见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及备案检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时,除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提供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确认的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申请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及《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内容是否全面、审查单位和人员是否盖章签字等。 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合格且形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或作出备案检查合格的结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随机进行技术复审。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检查办理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技术复审时间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业务指导。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前6个月,公安消防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审查,互相通报审查结果,并通过业务会商的形式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水平。 住建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纳入年度资质审查、级别评定的范畴,并根据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市物价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按标准收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全面实施后,公安消防机构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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