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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铃宇女职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成都铃宇百货有限公司
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员工生育休假期限
第四条 孕期管理
(一) 已婚女员工有计划怀孕,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及行政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 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三条款福利。
(二) 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在怀孕2个月内,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将 “结婚证、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指标(准生证)”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作为享受产假的依据。如员工未及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齐,将不享受本条第三条款福利。
(三) 孕期女员工如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例行产前检查,需提前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行政人事部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时间不超过4小时,计为正常工作时间,不扣减个人工资 。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例行产前检查时间为:怀孕三个月—七个月(12周-28周),每四周一次;怀孕八—九个月(29-35周),每二周一次;怀孕第十个月(36周)以后,每一周一次。(例行产检须提交孕检手册或诊断证明复印件报行政人事部作为考勤的依据)
第五条 产期管理
一、产假
已婚女员工合法生育时,产假(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 单胎顺产,享受第四条第三款产前检查假15天及产后休息83天,共计98天(产前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产后休息)
(二) 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凡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孕期管理(一)、(二)、(三)条所列内容,孕期病、事假累计未超过30天,且符合晚育条件(24周岁以上初次生育)的女员工,奖励产假20天,如未遵守孕期管理条例或孕期请、休假超过规定天数,将不享受本条奖励产假20天及期间待遇。
(四) 女员工符合政策法规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已婚超计划怀孕后流产的,其休假一律按病假处理;非婚怀孕采取人流或引产术终止妊娠的,其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护理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已婚初育的正式男员工配偶系晚育的,予以3日护理假(含休息日)。但已有子女的及再婚的男性员工,不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经公司批准的男员工护理假,不扣减个人工资。
保胎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期间有以下怀孕并发症情形:先兆流产、早产现象前置胎盘造成阴道出血高血压、糖尿病、子痫前症妊娠毒血症多胎怀孕胎儿体重过轻
产假休完未按规定时间返岗,未经部门、总经理、行政人事部批准,又不能提供(区级)医疗机构出具有效书面休假证明手续的员工,按擅自离岗处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员工生育请(休)假程序
第七条 女员工请休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孕检手册、医疗费收据、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八条 女员工请休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建休证明、医疗发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其能享受的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应休假天数,经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九条 女员工请休保胎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B超或血液生化报告、孕检手册、医疗费发票、挂号费发票、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保胎假最长不超过60天。
第十条 男员工请休护理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凭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准生证、子女出生证,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四章 员工生育休假待遇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员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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