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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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

法规标题: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 法规编号: (84)农机字第13号 颁布时间: 1984 制定部门: 农牧渔业部 法规内容: ?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 ?????????  1984年4月12日 农牧渔业部(84)农机字第13号文颁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和国 发〔1984〕27号《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 业的若干规定》,农牧渔业部负责农用拖拉机安全监理和核发牌证工作。   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生产和农 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农机管理的农牧渔业(机械)厅、局为拖拉 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主管部门),下设农机监理专管 机构,负责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市(地区)、自治州、县各 级均设置农机安全监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农机管理 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农机监理专管机构和农机监理机关属国家行政 机关。   第三条 农机监理工作的任务:负责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检验、考核和核发牌 证;并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一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 农民个人、联户和集体、国营等单位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检验、考 核和发牌证等安全监理工作,均须遵守本规章。   第五条 农用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规定 的式样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机监理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 农用拖拉机行驶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安全和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检验和考核的手续费、牌证的工本费、违章罚款的 规定、及其费用管理使用办法等由农机监理主管部门拟定,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报中华人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监督领导下,由各省、直辖市、自 治区农机监理主管部门和各级农机监理机关贯彻执行。              第二章 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 分 类   第九条 拖拉机分为履带式、方向盘式和手扶式;发动机功率在20马力以上( 包括20马力)为大中型,不足20马力为小型。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 证。   第十条 拖拉机按用途分为:经营运输业的拖拉机,是常年专门从事运输业,不 参加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由公安或交通部门核发牌证。   农用拖拉机是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 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其中从事临时营业性运输时,还要按各地规定办 理临时营业执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公安或交通部门的管理手续。 ??            第二节 检   验   第十一条 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3种。   一、初次检验   第十二条 凡拖拉机申请报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拖拉机行驶证》(以 下简称行驶证)的,需持申请单位、个人证明和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 关申请初次检验,领取《拖拉机(主、挂车)检验登记表》,填写有关项目并盖章。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关发给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三条 拖拉机初次检验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拖拉机检 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   二、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 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自领有之日起,须按农机监理机关规 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 参加年度检验时,要领取《拖拉机和主要农具年检验表》填写有关项 目盖章。检验合格后,农机监理机关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发给合格证(式样由各 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在《拖拉机(主、挂车)检验登记表》 年度检验栏签注盖章。   第十六条 年度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期限, 仍不合格的,农机监理机关收回号牌和行驶证,直至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还号牌和行 驶证。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年度检验的拖拉机应事先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申请 延期检验,填写《拖拉机延期检验表》,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使用。逾期仍 不参加检验,要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年度检验的拖拉机,由农机监理机关收缴其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九条 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检查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按《拖拉机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的规定,检查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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