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集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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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集中管理办法

中化股份电子商业汇票集中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统筹管理 第三章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四章 电子商业汇票收票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整体优势,规范股份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运行,实现股份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统筹安排、资金统一运作,有效防范风险、降低成本、提高资金效率,丰富资金来源渠道,构建股份公司“票据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按承兑人的不同, 股份公司下属各级成员单位,应参照本规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统筹管理 第六条 股份公司以财务公司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集中平台;财务公司通过“中化电票系统”直接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以此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联通,为成员单位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全程服务。 成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均须通过“中化电票系统”及财务公司结算渠道操作。例外情况,须事前报股份公司资金管理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成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能够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内容相符的、必要的商业合同、发票等业务材料。 第八条 成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事先在财务公司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开办财务公司网银业务并获得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签章;开立电子财票或占用财务公司在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开立电子银票的,应事先获取财务公司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财务公司须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股份公司管理要求,搭建合规、高效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系统,制定自身全面的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建立有效、规范的内控机制。相关制度、规程须报股份公司资金管理部备案、确认。 第十条 财务公司承办股份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对应的银行授信额度需求纳入股份公司与相关合作银行“总对总”授信协议统一配置、管理;各类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合作银行须报股份公司资金管理部备案、确认。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合作银行的业务合作协议、服务协议内容须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上述协议草案须经股份公司资金管理部事前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 成员单位应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流程提交业务申办材料、完成相应的系统操作。财务公司承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限,合规、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的资金运作事项,由股份公司资金管理部依托财务公司平台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第三章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十四条 在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环节,成员单位须通过“中化电票系统”完成出票登记、提出承兑申请,明确开立电子商业汇票的类型及承兑人。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对成员单位电子商业汇票开立业务实施统一管理,相应的银行授信额度由股份公司统筹配置。成员单位应统一通过财务公司渠道选择开立电子财票、电子银票或电子商票。其中,开立合作银行电子银票、开立由合作银行保贴的电子财票,占用财务公司在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开立非合作银行电子银票,占用自身在承兑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开立电子商业汇票以获取股份公司资金预算额度为前提。申办电子财票开立业务的,须事前报股份公司资金管理审批;实际办理过程中,可多笔业务汇总申报。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如采用票据结算方式,原则上要求成员单位开立、使用电子财票或电子商票;如有例外情况,须报请股份公司资金管理部批准。成员单位对外交易中,如采用电子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提倡开立、使用电子财票。 财务公司电子财票承兑业务采用市场同期最优费率,原则上不收取承诺费及保证金;如有成员单位资信状况不能达到财务公司信用授信标准等特殊情况,须报请股份公司资金管理部批准。 第十八条 电子财票、合作银行电子银票到期日,成员单位应确保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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