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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于飞

合同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民法研究所 于飞 副教授 绪论 一、民法体系中的合同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是商品经济规则的法律化。 3、民法是被发现的,而非被创造的。 4、合同法与民法其它部分的关系 (1)与债法中其它部分的关系: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 (2)与物权法的关系:  静态财产权与动态财产权,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 (3)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合同法的体系 1、先总则,后分则。 2、总则是合同的生灭变更过程。 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消灭—违约责任 3、分则是十五种有名合同。 (1)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买卖、赠与、借款、供电水热气、租赁、融资租赁) (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 (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仓储、保管、委托、行纪、居间) (4)技术合同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定义 (一)法国民法典1101条:合同,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 (二)德国民法典,在总则“法律行为”编中规定了合同。 (三)中国:中国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的合同观念发展(合意+债即合同的观念是怎么来的?) (一)要式交易行为 表意设权行为与履行行为不分开。 (二)合意与履行行为(交付)的分离 交付,强调行为人基于物权移转意思而移交标的物的事实行为效果。 (三)合意发展为契约(合意吸引债) 1、债源于口约与仪式  2、债源于合意 三、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contract)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可执行的允诺。(a or a series of enforceable promises) 四、合同与契约 (一)词义上的考察 契约:契乃是灼刻在骨上的文字,约乃规约。契约也即记载规约的文字。 (二)部分学者的区分 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的,称契约;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的,称合同。 通说中,对契约与合同已不做区分。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与性质 合同法,是指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1、合同法为私法 2、合同法为财产法 3、合同法为交易法 4、合同法为自治法 二、合同法的法源 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 (一)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必须适用且应明确援引的法律规范。 1、法律  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  4、国际条约  5、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二)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 1、部门规章 2、县市人大的决议 3、地方规章 4、国际惯例 其它须注意: 1、习惯法 2、判例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 一、第一阶段,自由资本主义以前: 1、合同的主体受限制 2、合同长期受到严格的仪式程序限制,只要仪式合法,内容违法也有效; 3、法律对合同内容也限制较多; 4、债务不履行会产生人身责任。 二、第二阶段:自由资本主义 1、抽象平等的主体: 2、强调合同的完全自由: 三、第三阶段:后自由资本主义 1、具体的合同主体: 2、合同自由受限制: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一、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乃贯彻私法自治的利器。 契约自由的四层涵义: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体现:合同法第4条 二、契约正义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须依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的含义  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上的一般恶意抗辩权;  B、法国民法典:“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C、进入19世纪  德国、“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履行其给付。”  民国民法“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D、日本战后修改民法典,第1条第2款,定诚实信用为民法之基本原则。  台湾民法,总则第148条第2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不得向一般条款逃避” 6、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法上义务群的发展。 四、促进交易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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