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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100504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经济管理系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和掌握企业破产的概念和破产原因,破产申请和受理、债权申报的规定,了解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及职权,掌握债权人会议组成和议事规则,初步运用企业破产法有关基础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程序规范 第三节 破产实体规范 通用走出破产保护程序 减千亿负债 “破茧”重生 通用汽车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宣布破产。这家百年老企业过去4年亏损超过800亿美元,并在去年将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宝座让给了日本丰田公司。 2009年7月10日,通用汽车公司在签署完出售资产的文件后,宣布已经脱离破产保护,新通用公司因而诞生。 ???? 通用公司首席执行官韩德胜表示,通用公司走出破产保护程序的速度比任何人想象的都要快,公司将更加努力,争取在2015年之前还清政府为援助通用的500亿美元贷款。 ???? 通用公司完成了向新通用公司的资产出售,而新通用在出售程序完成之后立刻开始运营。通用公司原计划在60天到90天后脱离破产保护程序,而实际上它在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一个多月后就脱离了破产保护程序。新通用将会获得原公司最优良的业务资产及其在美国本土外的业务,包括亚太区其他业务。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P93)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人民法院主持,将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产还债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破产是一种清理债务的法定手段,法律后果是全部财产用于还债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消亡。 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使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种强制执行程序,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发展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破产法 调整因企业法人破产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立法发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三)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破产法的进步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门槛降低 非国有企业破产数量增加,改变了过去只有国企破产的格局,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增加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由专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担任,这些专业机构的水准明显高于以前的清算组,避免了清算组与破产企业之间利害关系对案件的影响,显然更独立和公正,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增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过去债权申报有1到3个月的法定期限,过期失权。而新法规定在财产分配之前都可以补充申报。 当事人对债权数额有异议,还可以起诉。如果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一年前向某些债权人提前清偿,管理人还可行使撤销权,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原因(P96) (一)概念 也称破产界限,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据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二)具体规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界限 不能清偿? ?课堂练习: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债权人能够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A.债务人资不抵债 B.债务人信誉下降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债务人拒绝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节 破产程序规范 一、申请与受理 二、债权申报 三、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与整顿 五、破产清算 一、破产申请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请求的行为。 (一)破产申请人: 1、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宣告企业破产。 2、提交文件:申请书(情况、目的、理由) 债务人提出的,还需要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 3、受理前,可撤回。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债务人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 二、破产受理 (一)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 形式审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实质审查:债务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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