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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签证索赔讲座提纲
最高院司法解释 ???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次) 43、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次) 44、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次) 49、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次) 46、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丁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016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次) 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2016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次)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2016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次) 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合同文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争议处理 ? 案情:某结算审查项目,施工方报送的结算书中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调整金额300余万元,调整依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因素仅包括出具正式设计变更的项目。自此,清单漏项是否予以调整成为争议焦点。 合同文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争议处理 解析 ?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清单漏项是否可调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黑体字是强制性条文,标准化法14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标准化法作为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要求强制性规范必须执行,这就使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黑体字成为上位法中要求强制执行的条文规定,如果合同约定违背强制性条文,视同于违反了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 合同文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争议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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