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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0讲》学习笔记-精华版
民法笔记
民法总则理论
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
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
撤销权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
追认权 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
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不当得利
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
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监护
(一)监护人比较:
? 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一般监护人(按顺序) 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单位监护人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按有利原则。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无限能力人的申请和撤销,都要通过法院,未成年人则不用,参看民诉笔记。
(二)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
有关组织指定→法院指定
(三)特殊情况下责任分配:
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3、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4、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2)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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