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小型石油化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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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小型石油化工

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 三级实施指南 小型石油化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 序号 法规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具体要求 分数 应得分 自评/考评分 小型石油化工行业工艺部分(300分) 1 企业设址、功能分区、建筑设施 1.1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严禁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四条 1、严禁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新建小型石油加工企业。 2、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限期搬迁出上述范围。 否决项 9分 1.2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GB50160-2008 第4.1.9条 1、甲、乙类工艺装置和液体危险化学品储罐距居住区≥100米; 2、甲、乙类工艺装置和液体危险化学品储罐距厂外一级公路边≥30米,距其他公路路边≥20米。 3、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4、其他间距要求不应小于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安全设计规范》表4.1.9的规定。 否决项 9分 1.3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GB50160-2008 第4.2.12条 1、甲、乙、丙类生产装置距明火分别是≥30米、≥25米、≥20米; 2、甲、乙、丙类生产装置距本厂区围墙中心线分别是≥30米、≥25米、≥20米; 3、甲、乙、丙类生产装置距液化烃、甲B、乙类汽车装卸站分别是≥25米、≥05米、≥15米; 4、≤500M3的甲B、乙类固定罐和卧式罐距明火、围墙、汽车装卸站和甲类生产装置的距离都应≥25米;距乙类生产装置的距离都是≥20米。 其他间距要求不应小于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安全设计规范》表4.2.12的规定。 否决项 9分 1.4 甲B、乙A类生产装置内,装置的储罐总容积在100-5000M3,同时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其生产装置与明火点的间距应≥15米。 如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其生产装置与明火点的间距应≥4.5米 GB50160-2008 第5.2.1条 1、装置的储罐总容积在100-5000M3,同时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其生产装置与本装置配套使用的明火点的间距应≥15米。 2、装置的储罐总容积在100-5000M3,同时操作温度高于自燃点,其生产装置与本装置配套使用的明火点的间距应≥4.5米。 5分 1.5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组织货流和人流。 GB50187-1993 第4.1.8条 企业内的各个系统分布应合理,人货分流,互不干扰。布局不合理的企业要有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前要做到人货分流,消防通道通畅。 5分 1.6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3、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4、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GB50187-1993 第5.3.1条 GB50160-2008 第4.3.6条 企业的厂内道路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2、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3、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5分 1.7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甲乙类厂房(仓库)应使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能使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甲类厂房不能是高层建筑。 丙类类厂房(仓库)应使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丁、戊类可以使用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GB50016-2006 第3.3.1条 1、甲、乙类厂房(仓库)应使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甲、乙类厂房(仓库)不能使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 3、甲类厂房不能是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4、丙类类厂房(仓库)应使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丁、戊类可以使用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对于无建筑设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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