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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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②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 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 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犯罪主体 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 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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