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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阳光东坑
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镇创新驱动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连续三年共安排1500万元用于推动我镇科技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研发投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智能制造,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等活动进行综合奖励,对象包括在东坑镇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无偿奖励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制度,确保政策可行性。
第四条 项目经费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注重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质量及经济与社会效益,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镇政府成立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经贸、科技、商务、财政领导担任,科技办、经贸办、党政办、宣教办、商务办、财政分局等主要部门为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办,负责推动管理资金专项专用。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奖励范围
(一)专利申请奖励。鼓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申请发明专利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奖励。
(二)企业(单位)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项目。对根据《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获得奖励的企业(单位)进行配套奖励。
(三)科技项目认定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省、市)级专项奖,通过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省、市)级专利优势企业、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现产值和引进企业数量达到相应条件进行奖励。
(五)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奖励项目。对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奖励。
(六)重大科技专项奖励项目。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奖励,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政府研究决定。
(七)智能制造技术应用奖励项目
(八)获广东省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
(九)获广东省名牌、名标企业称号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含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三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科技项目认定奖励项目
(一)对通过国家、省、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5万、3万的奖励。
专利奖认定
1、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和3万元。
3、对获得市级专利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和1万元。
(三)专利申请,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四)对通过国家、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六)产学研项目资助,对于成功申报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
(一)配套市孵化器奖励。按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按评定为A、B、C档的高级孵化器,对通过市级认定的孵化器,按照档次一次性分别给予经营机构30万、20万、1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企业成功在境内外IPO(涵盖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每孵化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60万元;孵化企业成功挂牌上市新三板,每孵化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30万元;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引进或孵化企业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新增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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