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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集体

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社会公平正义,保障 农民依法有序建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 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 (不含乍浦镇)内的农民建房 (包括翻建、迁建、新建)用地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 (修编),落实农民建房 用地指标 (包括农转用),强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村庄建设规 划的编制 (修编)和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农办负责研究制订新社区建设和农民建 房的相关配套政策。公安局负责建房户籍、人口、分户立户的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监察、 财政、农经、环保、人力社保、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科技、 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 (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农民建房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建 房长效管理制度。镇街道、村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村庄整治工程,抓好建房 用地的征收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农民建房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提倡统建、联建和公 寓房置换,严格控制独立式建房。其中,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以公寓房置换为主、镇街道 “两新”新社区以联建房为主、自然村落保留整治点以改造集聚为主。鼓励农民跨村向镇街 道中心社区集聚建房。禁止在村庄建设规划区外翻建、新建、扩建住房和原房加层。 第五条 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农户总数的2%左右制定本年度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 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等内容,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 困难户建房。实施方案于每年3 月底前报国土资源局汇总,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农办、规划建 设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章 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第六条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下同)标准为: 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 (含4 人)以上户不超过100 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三层,其建筑风格和高度按评审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执行。 置换公寓房的,每户建筑面积按人数核定,最多置换2 套。镇街道负责制定置换实施细则, 明确置换对象、程序、面积、价格等。 第七条 男60 周岁(女55 周岁)以上的单个或两个农民的农户,在本市无农村户口子女(或 者农户内子女按法律政策规定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的,应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限置换一 套),对其原合法住房和其他建筑参照当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需申请翻建住房 的,由镇街道、村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八条 镇街道在编制和实施村庄建设规划时,应注重体现江南水乡特征、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其中 “两新”新社区户均用地面积 (包括道路、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等)控制在 300 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两新”新社区以及自然村落保留整治点内不得新建畜禽舍和生产性用房,不得超 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不得占用公共用地进行种植、硬化毁绿。 第十条 农户申请建房用地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进 行计算。其中,对未婚独生子女,根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次修正)施行 时间,2015 年12 月31 日 (含)前出生的按2 人计算,2016 年1 月1 日 (含)后出生的按 1 人计算。已具有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 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地征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口基数。 原属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户内: 1.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与武警 (军官除外)、复转退军人 (未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在校及1997 年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2.未享受过房改政策 (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 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 (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自建房)迁入户口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可以列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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