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分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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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分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辽源分行2015年小企业条线授信业务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辽源分行2015年小企业条线授信业务管理工作,提升小企业条线业务办理质量,提高业务办理全流程效率,促进辽源分行小企业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吉林银行机构改革方案及授信评审要求,结合辽源分行实际情况,现制定小企业条线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及规定如下。 一、对贷款质量要求 新增及符合条件的拟续作授信项目,各支行应严格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报告模板》撰写调查报告,确保报告中各要素准确详实,同时按《小企业授信项目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授信材料,并确保授信要素填写齐全、详尽、清晰、准确。需要加盖公章、企业章及签字处应明确落实后,按照授信项目清单排序整理完毕,上报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二、对办理时限要求 1、对存量业务申请时限要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拟续作授信项目,要提前三个月与客户沟通,按要求收集、整理授信审批的完整材料,做出授信方案。于项目到期日前二个月上报至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上报后填写业务申请登记表(附件1)。对存量授信项目未提前二个月上报,应填写存量授信项目延报申请(附件2),延报原因填写详实具体并上报至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留存。 2、对新增业务申请时限要求 根据年初上报储备客户名单,分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将按旬统计调度,对未按计划上报,应由经办支行填写新增授信项目延报申请(附件3),明确延报事由,并经支行主管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部门经理、主管行长共同签字确认,并上报分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备案留存。 3、对业务审批时限要求 (1)权限内业务上报至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后,分行审批人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授信项目,分行审批人出具小企业授信业务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4),并反馈给经办支行。 (2)权限外上报总行的授信项目,分行审批人需对上报业务进行初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同样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授信项目,分行审批人出具小企业授信业务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4),并反馈给经办支行。 (3)权限内业务经过修改,上报分行审查人后,如仍有资料未补充完毕,则继续按照3(1)条规定要求,出具相应补充通知书,并反馈经办支行;如授信项目补充齐全,通过审查,分行审查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并填写相应审查表、出具授信条件等相关意见。 (4)权限外业务经过修改,上报分行审查人后,如仍有资料未补充完毕,则继续按照3(2)条规定要求,出具相应补充通知书,并反馈经办支行;如授信项目补充齐全,分行审批人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出具审查表后反馈经办支行,支行进行系统录入逐级提交,上报总行。 4、对业务补充材料及次数要求 资料补充时间不计入授信审批时限,原则上单体类业务资料补充时限应在自接到补充材料通知书起补充材料最长为5个工作日,方案类业务资料补充时限应在自接到补充材料通知书起补充材料最长为10个工作日,未能按照时限补充完善的,可申请延期补充,填写小企业授信业务补充材料延期申请书(附件5),上报分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如出现以下情况分行专职审批人将下发小企业授信业务补充材料超时退回通知书(附件6),经办行重新调查,形成完整材料后重新上报分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单体类:(1)补充材料用时已超过5个工作日,经办行未提出延期补充申请的;(2)累计补充时限已超出10个工作日的。 方案类:(1)补充材料用时已超过10个工作日,经办行未提出延期补充申请的;(2)累计补充时限已超出20个工作日的。 2次补充材料达不到评审要求条件的,分行专职审查人有权要求将授信业务退回,经办支行重新调查,形成完整材料后重新上报。如重新上报后累计2次补充材料达不到评审要求条件的按退件处理,新增授信项目三个月内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审批人不再受理。 5、对批复有效期限及出账时限要求 分行审批人审批通过后授信项目有效期限原则为十二个月,即自该审批通知书签发日起一年内,各支行可据此向放款中心申请办理出账业务。期限失效后,经办行需重新上报审查。但原则上,在审批通过后的授信项目,经办行客户经理应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表系统的录入工作,并逐级提交审批,系统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落实各项抵押、担保等授信条件。7个工作日授信条件落实后,经办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账,确保业务办理的连续性。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出账,经办行应出具说明(附件7),并署明原因及预计出账日期,上报分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四、变更授信条件要求 1、对于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分期还款的单笔授信项目,授信申请人于业务到期前,申请将账面余额的还款方式变更为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的授信项目,视同新增授信业务。 2、对于已经审批通过的授信项目,授信申请人申请变更授信种类、期限、利(费)率、担保方式、授信条件或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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