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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解读
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解读
财产行为税司司长 蔡自力
(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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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于2015年6月8日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6月11日正式印发,将于7月1日试行。为方便各级税务机关理解执行、抓好落实,现就《合作规范》出台的背景、定位边界、主要特点和重点内容等作简要解读。
一、关于出台《合作规范》的主要背景
自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税务总局一直倡导并推行国地税合作。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税务总局领导高度重视国地税合作,多次通过召开座谈会、赴基层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地税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在去年10月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税工作指导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国地税合作,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在2015年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通过推进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并将制定《合作规范》、推进国地税合作作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绩效考核,要求财产行为税司牵头,会同征管科技司和纳税服务司等相关司局抓好落实。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财产行为税司从年初开始,在相关司局的大力支持下,摸清国地税合作需求,精选国地税合作事项,总结提炼各地推进国地税合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此基础上着手研究制定《合作规范》。在当前形势下,总局制发《合作规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多方有需求。在当前形势下推进国地税合作,广大纳税人有期盼,地方政府有期待,基层税务机关有需求。从纳税人角度看,期盼通过国地税合作,解决办税过程中存在的“三多”问题,即办税“多头跑”、政策“多口径”、执法“多头查”,切实减轻办税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希望通过推进国地税合作,加强区域经济税收分析,为地方政府调结构、转方式、增税源提供完整科学的决策参考,进而为推动政府部门间合作树立榜样。从基层税务机关角度看,希望通过国地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征管互助,解决 “营改增”后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征管效率。所以说,当前形势下推进国地税合作,各方都有期盼、有需求,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二)合作有条件。国税、地税征收范围和征管职责虽然不同,但工作性质基本相同,服务对象大体一致,征管基础信息和办税流程具有同质性。随着《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的全面推行,这种具有同质性的工作,标准更加统一,流程更加规范。这为我们进一步推进国地税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工作有基础。我们查阅了有关资料,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为倡导和推动国地税合作,税务总局在不同时期出台了多个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中关于国地税合作的要求,经过各地多年的实践证明是基本可行的。这为我们制定出台《合作规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基础。
(四)实践有经验。多年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总局要求,积极探索合作形式,拓宽合作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刚才发言的6个地区都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被我们吸收到《合作规范》中。比如北京市委托代征的做法,陕西省西咸新区联合办税的做法等。实际上,《合作规范》1.0版精选的32项合作事项,都是对各地成熟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
(五)技术有保障。国地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是信息共享。没有信息共享,许多深层次合作事项根本无法开展,即便勉强开展了,实际可能也会事与愿违。所以说,实现信息共享是推进国地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已开通了税务专网,双方可依托税务专网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和处理。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推进,国地税双方的数据标准将更加统一,信息传递将更加顺畅,为深入推进双方合作提供更强大的信息技术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合作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税务总局确有必要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统一规范、有序推进各地合作工作,推动国地税合作在规范的轨道上向前迈进。
二、关于《合作规范》的定位、边界和主要特点
(一)定位和边界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是两个执法主体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在双方各自法定职责和范围内,联合或协同开展工作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双方资源共享、服务联合、征管互助、执法协同,以更好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切实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为此,国地税合作要把握两条边界:一是合作不能突破法律边界。合作必须依法进行,合作的目的是要使税法得到更好的落实,纳税人依法享受更好的服务,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二是合作不能突破职责边界。双方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必要合作。但合作不是合并,必须做到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
(二)主要特点
《合作规范》主要是对国税局、地税局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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