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安全防护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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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安全防护设施

3.7安全防护设施 3.71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 1、本条所指的安全防护设施是指操作场所内的洞口、梯井、临边等防护设施,施工场地操作方委托第三方搭建的作业平台或其他防护措施,如满堂脚手架等。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各参建单位的公用设施,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及时搭设和完好使用是各参建单位的共同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场内的安全防护设施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当操作场地发生移交或操作方委托第三方搭建的防护措施完成时,移接双方应办理安全防护设施的交接验收手续,并填写本表。 2、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由移交方、接受移交方派员参加,对移交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逐一检查验收。验收符合要求的双方签署意见并签字,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移交方应予以整改。 3、接收移交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拆除。如作业过程中变动安全防护设施的,接受移交方应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接收移交方退出操作场地后,双方在本表的备注栏里注明退场时间。 3.7.2安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表 1、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住建部颁发了《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建质【2007】255号),此规定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管理责任。 2项目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凡应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施工项目部应当为业人员发放安全防护用品。凡发放的用品应当登记并建立台帐。 3、本表用于记录安全防护用品的实际发放情况。本表所列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保护面罩以及劳动保护用具等。作业人员领用防护用品后应当在记录表中签字。在施工作业时应当佩戴。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之三 3. 安全检查与验收 3.7 安全防护设施 工程名称 镜湖新区湖西安置小区 施工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建 筑 业 管 理 局 编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分会 3.7.1 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设施移交单位 设施接受单位 移交部位或设施 移交单位意见: 移交单位安全员: 移交单位负责人: 移交日期: 接受单位意见: 受单位安全员: 受单位负责人: 接受日期: 备注: 注:1、凡施工中甲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由乙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时,或由乙单位委托甲单位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提供的设备时,必须办理交接验收记录;2、移交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接受单位在验收合格接受后,施工中必须保持安全设施或设备的完好。 3.7.2 安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表 工程名称: 镜湖新区湖西安置小区 序号 物品名称 领用数量 领用班组 领用日期 领用人签名 备注 记录人: 日期: 3.7.2 防暑降温用品发放记录表 工程名称:镜湖新区湖西安置小区 序号 物品名称 领用数量 领用班组 领用日期 领用人签名 备注 记录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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