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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氨磺必利和利培酮用于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分析氨磺必利和利培酮用于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
(江苏省兴化市第四人民医院药剂科 江苏 兴化 225700)
【摘要】 目的:分析氨磺必利和利培酮用于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方法:选择本院收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68例作为观察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予以氨磺必利治疗,对照组予以利培酮治疗,治疗2个月后使用PANSS量表分别评定两组疗效,比较两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结果: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85.3%,对照组治疗总有效率88.2%,两组比较差异不明显(P>0.05);两组治疗后的TESS评分和治疗前相比均下降明显(P<0.05),治疗后观察组阴性症状评分、精神病理评分、评分总分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其余各项评分比较差异不明显(P>0.05);观察组失眠、头晕、口干、嗜睡等不良反应与对照组比较差异不明显(P>0.05);观察组体重增加例数少于对照组(P<0.05)。结论:氨磺必利和利培酮用于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基本相同,氨磺必利在阴性症状和精神病理的改善程度优于利培酮,使用氨磺必利体重增加发生概率高于利培酮。
【关键词】 精神分裂症;利培酮;氨磺必利
【中图分类号】R74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32-0145-02
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科常见精神障碍疾病,由于该病起病缓慢,病程较长,且易反复发作或恶化,因此及早治疗、及早控制对患者的精神健康尤为重要[1]。氨磺必利和利培酮属二代非典型抗精神药物,由于氨磺必利属新型药物,比利培酮使用时间短,国内应用时间不长。为比较氨磺必利和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疗效,本研究选取68例患者进行研究,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14年10月~2015年10月收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68例作为观察对象,男37例,女31例,年龄22~58岁,平均(29.3plusmn;5.8)岁,病程1~5年,平均(2.7plusmn;0.9)年,PANSS评分:阴性症状26.3plusmn;2.9,阳性症状24.4plusmn;2.5,精神病理42.2plusmn;2.5,总分92.9plusmn;2.6;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4例,两组患者基本资料差异不显著(P>0.05),有可比性。
1.2 方法
观察组予以氨磺必利治疗,起始剂量0.2g/d,2次/d,口服,7d内调整剂量0.9~1.2g/d,连续治疗2个月;对照组予以利培酮治疗,起始剂量1mg/d,1次/d,7d内调整剂量3~6mg/d,连续治疗2个月。两组用药期间均禁用其他抗精神药物,同时予以对症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1.3 疗效评价
以PANSS量表减分率作为疗效评定标准:⑴痊愈:减分率ge;75%。⑵显著进步:减分率ge;50%且<75%。
⑶进步:减分率ge;25%且<50%。⑷无效:减分率<25%。治疗总有效率为痊愈率、显著进步率、进步率之和。比较两组用药不良反应。
1.4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7.0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用(x-plusmn;s)表示,以t检验;计数资料用n(%)表示,采用chi;2检测,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两组疗效比较
观察组痊愈13例(38.2%),显著进步9例(26.5%),进步7例(20.6%),无效5例(14.7%),总有效率85.3%;对照组痊愈12例(35.3%),显著进步10例(29.4%),进步8例(23.5%),无效4例(11.8%),总有效率88.2%。观察组痊愈、显著进步、总有效率与对照组比较差异不明显,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两组PANSS评分比较
观察组治疗后阴性症状12.7plusmn;1.8,阳性症状13.5plusmn;1.6,精神病理22.3plusmn;2.1,总分48.6plusmn;1.9。对照组治疗后阴性症状18.2plusmn;1.6,阳性症状13.6plusmn;1.7,精神病理23.8plusmn;2.0,总分55.4plusmn;1.7。两组治疗后的TESS评分和治疗前相比均下降明显(P<0.05),均有统计学意义;治疗后观察组阴性症状评分、精神病理评分、评分总分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均有统计学意义。
2.3 两组不良反应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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