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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培训课件(新)
出口退税申报培训提纲 一、“免、抵、退”税含义及业务范围 二、“免、抵、退”税现行政策规定 三、“免、抵、退”税操作实务 四、特殊政策规定及特殊业务处理 五、案例演示 一、“免、抵、退”税含义及业务范围 1、出口退税申报的种类 ★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2、“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及视同自产货物(以下简称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 ★适用企业范围 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4、退税税种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只涉及增值税,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回收后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规定办法办理消费税退税。 二、 “免、抵、退”税现行政策规定 1、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免、抵、退”税申报时限规定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免、抵、退”税单证资料管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管理 出口报关单是办理免抵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所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必须是“退税专用联”,且必须盖有防伪印油的“验讫章”。以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之日起90日内必须将原件送交税务机关,否则将按内销征税。企业在从海关取回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后应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提交报关单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否则税务机关无法接收报关单信息,影响退税。 ★出口核销单(电子信息)管理 深圳市实行无纸化核销单,免抵退税审核以核销单电子信息为准,企业必须在“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核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核销单收齐信息,若210天内税务机关未收到核销单电子信息或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齐,否则对应出口销售按内销征税。 ★外汇远期核销的申请与备案 预计将会超过规定的时限核销外汇的企业需要在超过时限之前到外汇管理局申请《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并到税务机关办理外汇核销备案,同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到税务机关,申请超期核销备案。★出口发票的管理出口发票必须按实际离岸价(FOB价格)开具,并盖上发票专用章。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时限确认收入。严禁一些企业以海关备案价开具发票和按取得关单的时间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其他资料的管理企业出口货物的账册、销售合同、《进料加工手册》、《海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出口报关单(其它联次)、收汇核销单、《核销信息登记表》、出货清单、运输单据、报关清单等与出口有关的资料应装订成册,放置财务部门,设置专人、专地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4、“免、抵、退”税分类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第13个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不满24个月的生产企业,按照“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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