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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和主要理论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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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和主要理论问题

公司法的修改和主要理论问题 公司法的历史局限 公司实践的先天不足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不足 企业改革的任务与认识不到位 企业主体立法的认识至今都有统一 公司法的历史作用 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江平。 公司法的立法过程始终交织着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大转变: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国家控制企业到企业自制,从产权高度国有化到产权社会化,从完全国家意志到意思自治,也始终交织着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艰辛与困苦。 第一部分 公司法的问题、机遇和挑战 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我国公司总数已达367. 53万户,其中,内资公司为343. 39万户,注册资本总额已达137964. 5亿元人民币,外资公司24. 14万户,注册资本总额为7096. 57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我国4223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2514家通过股份化改造,改制成为多元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近60%。 修改过程 ----公司法已经修改了两次: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高新技术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行政许可法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公司法修改的问题上,态度一直是积极的,一直没停止对公司法研究和对国外公司法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的研究和跟踪。 ----601位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改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国外:日本公司法修改及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可斯利法》 第二部分 修改的原则和有关情况 ——我国公司法立法目标的重新认识和调整 ? (一)公司法修改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坚持企业主体立法思想。 (二)公司法的修改要坚持制度创新,为我国公司发展留下充分的制度空间,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20多处) (三)公司法的修改要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对我国公司治理进行本土化改造。 (四)在遵循公司法律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存在的特殊问题,为国有企业改造开辟空间,提供法律的支持。 (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确立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中小投资人参与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支持,最大限度地促进中小投资和资本流动,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放得开,管得住) (六)积极又慎重.(以日本公司法的1元公司和有限与股份公司之合并为例) 公司法的修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到公司法的修改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公司法修改不仅要以公司法学理论为基础,更要寻求现代经济学和现代管理学的理论支持,以使公司法律制度能够在经济学意义上获得支撑 . 正确处理好公司法内部各种制度安排的衔接与协调,使公司法本身各种制度的实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第四条的所有者与出资人的问题,第八条加入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的问题,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混同问题) 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要点 一、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介绍国外公司设立制度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英国、日本等的登记和资本制度。 主要有三个争议最大问题:一是,设立公司是否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中国公司法的十年之痒)。二是,设立公司是否必须达到最低限额的资本?。三是,股东可以用什么样的财产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 公司设立制度修改 一人公司利弊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对其财产不分割。家庭的财产往往实际控制在一个人的手中。在家庭投资设立公司时,只不过将家庭的经济组织形态由家庭共有转变为公司 。 私营经济的规模还普遍较小,一人公司经营上具的二人以上公司不可比拟的灵活性。 风险与责任的不对称。 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隔离的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非常高。 可能给公司经营者以滥用一人公司独立人格而肆意侵害他人利益的机会,引发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股权转让案 高国庆、胡传墚和林霭融三人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三人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一致同意林霭融和胡传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高国庆。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后,林霭融和胡传墚退出公司,公司由高国庆独自经营,高国庆分别支付林霭融和胡传墚部分股权转让金。后高国庆反悔,起诉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林霭融和胡传墚返还股权转让金。(该案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530号案) 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资格案 某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于1994年5月、1996年6月分别向高某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并对利率及还款期限等分别作了约定。因该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高某诉至法院。审理查明,此公司成立于1994年,由郦某投资68万元,虚设另一合伙人杜某,向工商部门作虚假申报设立。1996年3月,在工商部门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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