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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暂行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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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暂行规定

渭南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暂行规定 一、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扩大我市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优惠政策鼓励市域外投资者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方式,到我市进行投资,以及承包、租赁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市域外投资者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经济组织(简称外商,下同)和市域外国内其它省市、地区来我市投资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经济组织。    三、市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举办的各类企业除享受国家、省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外,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在本市举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鼓励类骨干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带资承包、改造国有老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国家现行优惠政策及第3至5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第6至8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    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设施项目或列为重点扶持的旅游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3年内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    八、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市域外投资企业,经财税机关批准,从开工生产年度起,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    九、市域外的各类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基础设施、城市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国有和集体企业重组、改造项目,参与渭南市区建设开发的,10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并免征所得税地方附加。    十、市域外投资者在荒地、荒坡、荒山、荒滩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盈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农、林、 牧、渔业及小流域治理、开发的,从盈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十一、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10年内,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十四、放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外方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要素入股、合资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投资的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为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五、允许外商投资商业零售、旅游、外贸等行业,设立中介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国有小商业企业可以向外商出售、拍卖、租赁或合资、合作。    十六、鼓励外商采用BOT、TOT等投资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建设。 经批准,可以出让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有选择地拍卖现有建成设施,用出让金和拍卖所得,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十七、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创汇农业项目。外商投资举办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当年实际出口或提供出口货源占总产值50%的,经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八、外商投资举办一般性生产企业,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剩余50%期限内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十九、兼并、收购、改造市县属困难企业并全员接收安置企业职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它费用免收。    二十、对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域外投资企业,不再收取城市配套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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