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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谈点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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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谈点看法

对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谈点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实施以来,在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然而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2004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就有关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本文仅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和危害以及对遏制恶性竞争谈点肤浅的看法。 恶性竞争越演越烈,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比较突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和《若干意见》中第三点也指出“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这种评定标办法国际上己广泛使用,且对控制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起到积极作用,看来是大势所趋。但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很多地方将合理低价中标逐渐演变成绝对低价中标,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少。对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后,内地招投标制度变革、计价模式的变化、中标价格对利润空间的影响。 1984年前,基本上采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定额计价模式,施工企业的利润是完全有保障的。 在建筑领域,我国一直执行计划经济前提下的定额计价模式,人工、材料、机械费、管理费以及利润(法定利润)等费用,由国家定价,企业完全不用考虑如何报价,计价人员只要按国家规定计算即可。而且那个年代建筑市场基本上是乙方市场“肉多僧少”,根本不存在市场的竞争。施工企业的利润是有保障的,过去对利润的叫法和现在也不一样,曾使用过“计划利润”、“法定利润”。 以广东省92年以前预算定额的计划利润为例: 专业 费率%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 包工不包料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园建工程 计价基础 直接费 人工费 人工费 直接费 直接费 一、二级企业 7 85 85 7 7 三级企业 4 50 50 4 4 1984年我国开始施行建设工投标投标制度,国家指导定价,仍以定额计价为主,但企业的利润空间开始浮动。 1984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倡导实行工程招投标,从此我国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6日建设部、发改委再次发出《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意见》,文中提出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是不可避免的。92年建设部提出了工程造价改革的新思路“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从静态管理走向动态管理,计价模式仍以定额计价为主,区别在于国家(政府)定价向国家指导价转变,利润可以竞争,也就是说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开始浮动。 在此期间,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选择的报价方式主要有:(1)总价包死方式,它适用于工期比较短、设计比较成熟、工程量变化不大的工程;(2)预算定额加取费方式,即常说的费率招标,它适用于工程比较复杂、工期较长、可变因素较多、总价难以包死的工程。后一种办法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执行国家定额,施工企业可以报下浮率;也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按预算定额计费后,税前总价下浮一定的百分比后再竞价。采用这种方式招投标起初一般施工企业报价下浮比例5%左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维持生存,下浮比例有的达到10%左右,个别工程下浮比例超过15%,甚至达到20%。可见市场竞争是残酷的,企业的利润已经没有绝对的保障。 1999年是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面临重大转折的历史时期,工程造价管理从国家指导价向国家调控价转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少。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实施,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施行,法律规定了适用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管理制度,对以往的招投标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2001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与国际惯例是接轨的。 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给我国现行的定额管理模式带来冲击,建筑产品价格由国家指导价向国家调控价阶段过渡。从1999年开始,在建设部的部署下,我国不少省、市、地区进行了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2003年7月1日建设部颁发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这是我国工程造价领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出的一大步,从此,我国建筑市场从单一的定额计价模式走向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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