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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标准版章程
滁州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ssss、wwww共同出资设立滁州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滁州市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水电、照明器材、防护器材、厨房用品、塑料制品、户外用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电脑设备及耗材、通信设备、防汛器材、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体育用品、建筑材料、网络产品、机电设备、预包装食品、卷烟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ssss 25万元 50% 2036年月 wwww 25万元 50% 2036年月 总计 50万元 10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力: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三)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己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依法提仪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 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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