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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之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和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业务研讨: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和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一、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概念:股权收购为目标公司之股权,资产收购针对目标公司只资产。
1、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交易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权益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 一定的负债风险。
资产收购: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收购时慎重考虑目标公司的税务风险,因此收购前,应对目标公司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给予量化,若能接收该风险系数,可以选择股权收购,若不能接收可选择,资产收购。
3、税收差异:
股权收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4、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此外根据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此外,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都可能因收购相对方(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依据《合同法》中规定的撤消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导致收购失败。因此,债权人的同意对公司收购行为非常重要。
二、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
概念:股权转让为目标公司之股权,资产转让针对目标公司之资产。
1、交易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因此,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而非股东,股东只是公司转让资产的决策者之一。
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转让的内容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
资产转让所转让的是资产,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有一种整体资产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 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其转让 的税务处理遵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要求。因此资产转让不包括整体资产转让。
2、权益风险、税收差异上台阶第三方权益影响差与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原理一致。
三、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1、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由于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因此资产转让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在税前扣除。
2、资产转让中流转税的处理。
(1)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应税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该缴纳消费税。
(2)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9]9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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