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精英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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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精英学校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精英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精英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吴声提先生、赖招信先生两人自愿出资举办,从 事教育教学活动,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观澜街道及到观澜街道的打工一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二十一世纪新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办福民狮径一组。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吴声提先生和赖招信先生。 兴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推荐董事;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其它。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08.6万元;出资者:吴声提、赖招信,每人出资金额各占50%。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办学层次:小学、初中。 办学规模:学校总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核准招生规模为1700人。 办学形式:学制为全日制九年制义务教育。招生范围为观澜街道办辖区及周边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即举办者二人、校长一人、教职工代表二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一任董事长吴声提先生。董事长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检查落实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吴声提先生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初执行刑罚或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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