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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方面教案设计
《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方面》教案设计
教材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四种情况,分析了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然后又对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教学目标:
知识: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明确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掌握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及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之规定,掌握犯罪故意的概念及两种类型,掌握如何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能力:能够运用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
教学重点和难点:
1.刑事责任能力的四种情况
2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段的划分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教学过程: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刑法学中的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方面。先给大家十分钟时间浏览一下教材P93—P134的内容,然后分析一下PPT课件里的几个案例。
教师打开课件显示案例
案例1:
被告人于某,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学校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自在校值班室中,遂起歹念,将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把事情告诉老师。于某用石头把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二十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问: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如何处理?
案例2:
乔某与吴某曾在一间工厂工作数年,可谓“患难”之交。一日乔某得知吴某在背地里将他在工厂工作时偷窃工厂木材的秘密告知了别人,心里异常气愤,便带了一把水果刀到吴某家中。正好吴某一人在家,乔某便持刀将吴某堵在其家卧室门内,并称“你这不够义气的家伙,我饶不了你!”吴某见乔在气头上,生怕自己受害便打开卧室的窗户(吴某家在6楼),想沿窗边的下水管道滑下楼去暂避一时,谁知因年久该管道断裂将吴某摔下楼去,当场死亡。 问:乔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一、犯罪主体
(一),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教师语: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我国古代曾把动物及人的尸体等作为犯罪主体,加以惩罚,出现了“戮尸”这种现象,但是现在的刑法摈弃了这样的规定。犯罪主体中的自然人还要求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有两种惩罚情况,一种就是对单位处罚金,另一种就是对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四种情况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规定有两种,一种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即不满14周岁的人。第二种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于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过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减弱、降低,从而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有以下四种情况:
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⑵又聋又哑的人,
⑶盲人
⑷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
对自己所犯任何犯罪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对于自己实施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满16周岁的人。
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一)从宽处罚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原则
教师语:刑法上规定: 有两种情况不适用死刑,一种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种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前一种强调了犯罪时的年龄要不满18周岁,这个要非常准确,哪怕是相差一个小时。法律上是以这个人18周岁生日的这一天的夜里12点起,认为是已满18周岁。同时,不适用死刑,就是说不判处死刑,等他满18周岁了,也不判处死刑。当然,重新犯罪的除外。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管她犯罪时是否已经怀孕,在审判时处于怀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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