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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会计法
第十四章 会计法
目 录
第十四章 会计法 1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2
一、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
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2
三、会计管理体制 3
第二节 会计监督 4
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4
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6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2
一、会计机构 12
二、会计人员 14
第四节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7
一、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17
二、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20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20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21
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21
六、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21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采用专门方法,连续、完整、系统地反映和控制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而达到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法是指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会计法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本章所述的是狭义的会计法。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再次作了修改。新修改的《会计法》共7章52条,主要对会计工作总的原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上述单位内部的会计事务管理 关系、上述单位之间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上述单位与国家会计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会计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等。
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1.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无论何种单位在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载经济业务,独立办理会计事务时,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
2.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是指具备一定格式,用以记载各项经济业务的账册。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信息,它既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单位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是指该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该社会团体的行政事务负责人,如有的是会长负责制,有的则为秘书长负责制;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指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指该组织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等。广义的单位负责人除包含狭义的单位负责人之外,还包括该单位的副职领导人。会计法所指的单位负责人应是指狭义的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既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担负责任,同时还要对本单位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负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是指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即要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支持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会计工作,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即要保证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等情况。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5.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由于会计人员所负的双重责任,使会计人员时刻处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位置,常常处于矛盾的交点处,既要按单位领导的意见办,又要严格执行国家财会法规;既要站在本单位的角度开展工作,又要站在国家的角度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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