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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夏商周 3
3.六礼 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是买卖婚姻的根源。 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仪礼》:下达纳采,用雁。 问名:问女方及生母的姓氏。 纳吉:把结果告知女家,以确定婚姻关系。 《仪礼》:纳吉用雁,,如纳采礼。 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金。 请期:告知女方家占卜的婚期。 亲迎:男方亲自去女家迎接女方。 (二)继承制度 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以立嫡不立贤为原则,商末已经比较固定的实行父死子继的嫡长子继承制度,西周把这种制度完全固定下来,自周成王以后大都遵循这个原则。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西周民法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奴隶主的所有权。奴隶主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 土地:西周土地在名义上属于周王所有。 诗经上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对全国享有最高的土地权,他可以随时把任何土地赐给侯、臣,让他们世代享用。但这些侯、臣只有享用权,而无处分权。即不能买卖,叫作“田里不鬻”,同时周王有权随时收回土地,到了后期,随着荒地的不断开垦,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宗法纽带的松驰,这种占有、使用权逐渐扩大,土地实际上已为各级贵族私有。 出土文物: 用田赔偿 以田买玉 关于奴隶:西周奴隶不仅没有所有权,连自身也是人家的私有财产,在当时奴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客体,无权利能力,只能做为物为奴隶主占有,当时法律把保护奴隶主的奴隶,做为保护其所有权的一部分。 周文王时制定 有亡荒阅 《曶鼎》:记:奴隶主曶用匹马束丝交换奴隶主限的五个奴隶。 奴隶主匡季用奴隶赔偿曶的谷物。 (二)关于契约 周礼:“凡有责者,有判(半)书以治,则听”。就是说,凡有债务纠纷的,必须附有契约券书,官方才能受理。 债的发生有因侵权行为。还有因契约所生债。因契约关系构成的债,是西周最主要的债,西周有各种契约行为出现,反映买卖、租赁、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 曶鼎 侵权损害赔偿 以往的一个荒年里,一个名叫匡季的人,指使着家人奴仆抢夺了曶稻禾十秭。曶将匡季告到了东宫。东宫的裁断官对匡季说:“去恳求受害者的原谅吧,如果你无法得到对方的谅解,对你的惩罚可就大了。”匡季对曶叩首谢罪,并表示愿意出五百亩田和四个奴隶赔偿曶的损失。 没有同意。 匡季对裁断官司求饶:“我并没有抢劫多少稻禾,不要对我施以鞭刑。”曶再次将匡告到东宫,提出:“必须归还我原来的稻禾。”裁决官判道:“匡归还曶十秭稻禾,再另外赔偿十秭作为惩罚。如果拖欠至来年,则加倍赔偿四十秭。”后来,匡与曶私下协议,匡赔偿曶七百亩田地和五个奴隶,再归还曶十秭稻禾,免去匡三十秭稻禾的赔偿。 曶鼎 买卖契约 曶用匹马束丝交换限的五个奴隶。 租赁契约(周厉王时) 某人向周王提起诉讼,状告攸(地名)卫牧:“攸卫牧用我的田地,却不按约给我报酬。”王命令掌管诉讼的官员南将诉讼的双方带到掌管契约的官吏那,让被告起誓遵守约定。掌管契约的官吏让攸(地名)卫牧宣誓:“我如果不按约定付租金以酬谢租给我田地的某人,将甘愿受流放刑的处罚。”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周王掌有最高司法诉讼权,凡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向国王报告,由他最终裁决。国王下边是大司寇,是中央常设的最高司法审判官,负责全国的司法工作。大司寇下边设有小司寇,直接负责案件的审判。司寇下边设有士师等官,掌管中央的禁令,负责审查地方的案件及解释法律的等。 地方上: 乡士:掌管王国六乡的刑民案件。 遂士:掌管四郊的刑民案件。 (二)诉讼和审判 起诉,刑诉与民诉分开。 审理,交完诉讼费(民事叫束矢,刑事叫钧金)后3天审理。其程序和方式为,传讯被告人,必须两造具备,审讯前,必须盟誓。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玄疏:“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审理案件 创立了五听的审讯方式 所谓五听, 一曰辞听,听当事人陈述,如果理屈则言语错乱, 二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果理亏,则会面红耳赤, 三曰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四曰耳听,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法官的问话。 五曰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如果没理,眼睛就会失神或浑浊不清。 评价 这种审判方式,是我国古代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的一种尝试。与古代神明裁判(舜时皋陶)比较起来是一大进步。 西周审判 重视运用证据,比如债务纠纷要有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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