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税漏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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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

国内企业偷漏税办法与预防 什么是偷税? 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漏税是采用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方法少交或不交应缴的税收,如果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种可以构成偷税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依照账簿、记账凭证的式样、大小、图案,制作假账簿、假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如模仿原始账簿资料,制作假账本、假税票、假发票、假报销凭证等。 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以涂改、剪贴、增删等方法对原有的账簿、记账凭证加以改造的行为。如将原始凭证中的数量、金额、单价进行涂改,剪贴发货票、税票,开具底、面不符发票等。 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是指:将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藏匿起来,拒不提供的行为。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指:故意将法定保管期限内的账簿、记账凭证不予妥善保管或擅作主张予以销毁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指人为地扩大生产成本、违反规定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或者多计进项税额等,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如虚列原材料消耗,乱摊不合理费用,虚增人工工资,任意扩大列支范围、将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额等。 不列、少列收入是指收入不记账,少记账或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如账外经营、隐匿收入、大头小尾记账、销售货物不按规定计提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等。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就有义务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其申报纳税时无须税务机关再行通知; 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少缴税款,认定其偷税时,应当以是否“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为前提,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而少缴税款的,不能认定为偷税; 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款,作偷税认定时也应当以是否“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为前提。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虚假、既是不真实,虚构或捏造事实,不能真实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如不按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制作纳税申报表,少申报缴纳税款等。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 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即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再捏造涉税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国家税收优惠,退回已缴纳和税款。当然,采取这类欺骗手段骗取税款认定为偷税时,应当以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额为限,只要不超过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额,其所退回的税款均属于偷税,超出部分则为骗税。 企业偷漏税的防范 1、企业偷漏税的防范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有生产、经营活动及所形成的所得都应按规定依法纳税。主要方法有:一是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把税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不仅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学习教育,而且将其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财会人员任职的条件之一;二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每个公民都意识到税收对社会,对自身的重要性,强化全民族的纳税意识,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社会新风尚,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加快税收立法进度,加重违法处罚程度 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同时对处于主体税种的所得税、流转税要进一步改革并加以完善,堵塞税法先天形成的漏洞。同时加重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程度,特别是对偷漏税案件的处理规定,应从严处治,对违反税法,以各种非法行为偷漏税者加以重罚;对那些公然以审视法的偷漏税者,决不能心慈手软,迁就姑息,要严加处治,杀一儆百,使偷漏税者,谈税色变,心惊胆颤。此外,对纳税单位发生偷漏税的行为,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及该单位领导也应从重处罚,不能因为他们为了集体或企业的利益而逃避或减轻法律的制裁。 (三)合理运用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 1.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这一指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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