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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字号商标纠纷及其理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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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字号商标纠纷及其理处

清代字号商標糾紛及其理處 范 金 民 字号是店名、牌號,是靠店家信譽、商品品質創出來的,既是識認商品的標誌,即今人所謂商標,更是店家聲譽所在和無形資產。光緒三十年(1904年),成立僅僅一年的商部,作為保商之政,“采擇各國通例,參協中外之宜”,制定《商標註冊試辦章程》28條,規定此後“遇有侵害商標事件,一經告發,由各該管衙門照辦,以示保護”,從此,是否屬於“商標”,有章可循,如果假冒或侵害商標,則有法可依。然而在清代的前此時期,專利意識不強,專利保護缺乏切實有效機制,有關商標字号的假冒及其理處又是如何的呢?至今很少見人探討。今試略述一二,期於商業和商人史研究有所幫助。 一 清代字号商標假冒事例 一般來說,詐騙、誣告、勒索等是傳統商事糾紛中的常見糾紛形式,常常給商業交往中的另一方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失,然而另一種欺詐性行為並未導致直接的利益損失,而只是在客觀上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隱性影響。最突出的就是假冒商標牌號。創立字号招牌不易,名店名品銷路廣闊,冒充或仿造現成的字号,不在創立品牌上下功夫,以減低前期投入降低生產成本,占得更多的市場份額,這類現象隨時隨地嚴重存在。可以說,圍繞假冒字号商標發生的糾紛以及隨之而來的訴訟,構成了清代商業訴訟的重要內容。清代店名招牌往往聲明或標榜正宗,如各地的“陸稿薦”,有“老陸稿薦”,“正宗陸稿薦”、“真正老陸稿薦”、“真正正宗陸稿薦”等名稱。清後期南京的膏藥店,名為“老膏粘除”,城南即有數家,稱“真正老膏粘除”,或稱“老膏粘除老店”,或稱“只此一家,並無子孫在外開設分店”,或稱“假冒本號商標者,男盜女娼”。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從字号的五花八門,即可看出其時假冒字号的嚴重程度。 (1)江南棉布字号假冒 在全國最大的棉布生產基地江南,在主要由徽商控制的棉布加工業各字号之間,圍繞著維護字号與假冒字号的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異常激烈,長期存在。 順治十六年(1659年),蘇州布牙沈青臣利用字号“布店在松,發賣在蘇”這種加工與發賣異地的情形,假冒金三陽字号,“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異”的手段,“壟斷居奇,私翻摹刻,以偽亂真,醜布射利”。金三陽是當時的著名棉布字号,自然不能容忍這種侵權行為,於是聯合蘇松地區其他字号布商共37家向官府控告。江甯巡撫為此飭令蘇州府立即捉提違規者,限三日內連人解報。後來又有蘇、松兩府布商字号朱嘉義、朱金蘭、查弘義等聯名稟控,江甯巡撫飭令蘇州府嚴究速解。蘇州府將一干人犯拘提到官,研審明確,具立招詳。發現沈青臣勾同別的商人,假冒了歷年已久的老牌字号金三陽。蘇州知府判令將假冒的布匹歸還金三陽字号,但不深究,同時立碑告示,“不許再行混冒”。松江府布商字号朱嘉義、朱金蘭、金三陽等也要求蘇州府移文松江府,一併公示勒石永禁。為此,蘇、松兩府立碑告示謂:“今後商牙,各守各業。如有奸牙地棍覬覦字号,串同客賈,複行假冒,起釁生端,上誤國課,下病商民,許即指名報府,以憑立拿,究解撫院,正法施行,決不輕貸!”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蘇州又有人假冒“□元”字号牟利,被官府查禁。 乾隆元年(1736年),經過30多年,日久禁弛,又有假冒字号招牌之事發生。這次假冒字号售偽者,由上海縣告示,可知是蘇州府長洲縣的黃友龍。棉布字号朱泰元、李洪升、朱永振等向長洲縣呈控,要求布政司飭禁,稟文一直報至兩江總督,總督趙宏恩檄行查禁。布政司奉總督飭令後,同時又接到松江府、長洲縣的申請碑禁的呈文,轉飭勒石永禁,要求將遵依具結文送查,聽候巡撫衙門批示。署理巡撫顧琮批示:“查蘇、松布商假冒字号,歷經前院批飭碑禁有案,何得因事隔遠年,複萌故智,竊號混行,藐抗殊甚!仰即嚴飭各布商,仍遵碑禁,各立字号,如敢故違,許即鳴官詳究,毋庸再行勒石。”巡撫認為事實已經非常清楚,不必再行勒石,後來又批,稱既有總督批飭勒石,那就照辦。布政司當即要求蘇松兩府,“查照憲批,即將布商竊冒字号,遵照憲行,勒石永禁”。不久松江府婁縣詳稱,已轉飭各家布商“遵照憲行開出現用圖記,並取遵依勒石申禁”。又據字号商人朱泰元等稟稱,松江原來開設棉布字号數十家,後來遷移到蘇州等地,一向謹守祖遺店名圖記,“價平貨實,遠商心服,從無假冒諸弊,曆歲雖久,始終如一。但遠商相信,全在布記確切為憑”。現在法久禁弛,又有假冒字号招牌之事,按照憲示,理應將各字号分別開呈,並出具遵依結送核。“第思奸徒假冒,恐本地易於□查,往往在他處暗行竊冒”,因此籲請據情詳送府衙,在府署前匯立一碑,通行申禁,“俾八邑奸民,鹹知儆惕,並開各店布記各具並無雷同假冒遵依在卷”。在松江府西門外開張富有字号的徽商吳輿璠首先稟稱,並無重號竊冒情弊,理合粘具遵依,附卷立案。松江府為此頒示道:遠商“所以取信者,全在字号圖記,毋許假竊混冒”,現在奉督、撫、藩憲之令,與蘇州府一起,立碑禁示,並要求所有字号開呈布匹圖記,各具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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