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犯罪量刑原则及使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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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犯罪量刑原则及使用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及使用 摘 要: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原则还可以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而言,即在具体适用时“可轻罪的不重判,可轻刑的不重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对未成年犯罪我国给予的相关政策有待考量,因此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个别化处遇原则,是在于未成年犯罪人具有相对于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即未成年犯罪的心理、生理发育不够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社会经验不足,缺乏是非辨别能力,自制能力相对较差。由于其尚处于成长发育期,可塑性相当大。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倡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个别化处遇。 此外,还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规定了从宽掌握的原则。符合规定的,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还可以依法多适用假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所以,是否应该审视我们的司法理念,将这一宽宥原则落实到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关 键 词:未成年犯罪 量刑原则 北京规则 减刑 假释 教育 挽救 感化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及使用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15岁的小C于2009年11月9日,在本市某公园附近,脚踹被害人身体,抢得挎包一个,内有现金30元及价值970元手机。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C 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元。 【案例二】刚14岁零11天的小B于2008年11月5日晚6时许,与小A、小K携带小割刀至本市某新村小花园处,由小A抢得一被害人价值80元MP3播放机。当晚7时许,三人将一9岁被害人带至某新村空的处,以轻微暴力,抢的价值530元游戏机。案发后,小B有立功表现。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B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 【案例三】刚15岁的小D与小X等人,于2008年2月2日晚,携带木棍等至本市某桥附近,拦下骑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分别持棍殴打、言语威胁、搜身等,抢的现金30元等。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D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000元。 上述案例为我们提出,未成年人以轻微暴力获取少量财物的,是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寻事滋事罪;从三名未成年人的年龄来看,三个案件的量刑明显失衡,也再次提出犯罪人定罪量刑原则究竟是什么。 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量刑的特殊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6】第1号颁布修订了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和量刑均作了规定,即:“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刑法,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犯罪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位罚金或则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对部分案件适用轻罪、判处轻刑及从有利于未成年犯罪教育和矫正出发,适当对适用非监禁刑的定罪量刑原则。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提出进一步从宽的具体政策界限。特别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针对未成年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已连发数到“金牌”,只是上述规定仍游离于刑法条之外,目前,刑事立法并没有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需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明确纳入。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从刑法典层面而言,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现行《刑法》,仍然只是一个条文四款规定,使得一些司法者在具体执法时,往往失之偏颇,也促使一些有识之士不断为之“摇旗呐喊”。 我们应该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去理解和审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这样便于更切实地理解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对其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时,我认为,还应强调以下若干原则。 宽宥原则 首先,从立法层面而言,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当时,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定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年龄和能力不完备以及较易接受教育感化法的特点而确立的,反应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目的的要求。 其次,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原则还可以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而言,即在具体适用时“可轻罪的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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