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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人相对不起诉制

浅论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   摘要: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在执行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没有专门设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程序,因而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院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结合国际上轻刑化和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取向,开始尝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制度探索,取得了一些的成效。但在我国学术界这项制度却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在实践中更是缺少充分体现,而司法机关如果滥用自由裁量权又会严重侵害公民的权利。所以,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意义重大。如何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何规范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执法行为等,这些都是需要直面的问题, 重新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更是迫在眉睫,本文将从此项制度的现状开始逐步加以认识,并试图对重构此项制度提出一些想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现实和再认识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现实中,这项制度的使用概率相对来说很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几乎很少。为此,有必要对这项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如何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职责等给予重新认识。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现实   刑诉法为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设置了三种情况,一是刑诉法第142条第一款和第15 条规定的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二是刑诉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的存疑不起诉。三是刑诉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人犯罪而制订的共性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只是比照这些规定予以处罚。直到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①三种不起诉情况相比较,其中的绝对不起诉因为规定的比较详细,一般情况下灵活使用的幅度不大,争议也比较少。而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执法空间,又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出现的问题较多。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适用相对不起诉条款,所以本文将主要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对不起诉予以探讨。   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行为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实中这项制度的执行受到种种局限。对于采用诉讼方式审理的案件,如果案件性质不是极为严重,法官可以采用察看一年以观后效的处理方式。大约70%的未成年人在经过司法听证和处理听证后,以非监禁方式处理,主要是缓刑。只有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涉及杀人、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才送到类似于成年人监狱的地方。而我国只有20%的少年犯没有被判处监禁刑。以西安市检察院2002年至2003年该市九个区、县院为例(全市共有13个区县院),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396人,其中 240人被判处实刑,147人被判缓刑,占起诉总数的37.1%,缓刑中未发现有再故意犯罪的。不起诉的只有6人,占起诉总数的1.51%。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一是大量缓刑的存在,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情节轻微的行为。二是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在数量上十分有限,说明没有很好地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以特殊司法保护的职能,使相对不起诉制度流于形式。三是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削弱了社会、学校对过错青少年教育挽救的功能,往往使犯罪少年失去最佳改造机会破罐破摔、自曝自弃。   (二)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再认识   1.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以特殊的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是指虽然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可以由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项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意味着法院将不再受理和审判,因而在制定这项制度时,同时制定了限制性条款,使得检察机关的这种自由裁量权仅是一定范围之内的相对权力,同时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的限制。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职责之所以不是交给警察而是由检察官履行,是因为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了警察只是承担侦查职责,而决定对犯罪是否起诉的权力在检察院。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能体现准确、客观、公正的法律原则。⑤检察官依据法律对未成年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行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贯彻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而达到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特殊司法保护。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正是适应了世界的执法潮流也适合中国国情。   2.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体现了便宜和经济思想。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给检察官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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