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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制与实践的思考下

《劳动合同法》制度与实践的思考  (三)社会保险费无法转移和接续的障碍   新法创设了新多新制度和新规则,必然要求具备相应的很多运作条件,但是我们看到一些基本的配套条件却缺丢了,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运作的严重障碍。其中以社会保险费无法转移和接续的障碍最为明显。   《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以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无法跨地区转移,各地区、各行业的社会保险情况也差别甚大,而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经常变换工作地点和单位,社会保险账户无法转移,严重抑制了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从各地的退保风潮也反映了这一客观事实。   这也使企业面临很多困惑,一是不少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不少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缴纳自己承担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执法水平、素质很不平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使劳动保障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劳动争议仲裁、司法机构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司法机构的设置和人员也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实施新的劳动保障法律需要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对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劳动争议从而形成新法的执行力也会产生障碍。   (六)我国企业运营的综合环境和税费负担不乐观   分析我国企业运营的综合环境和税费负担,无疑也是与西方发达国家难以类比的,这是影响我国企业的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这也是导致企业规避劳动法律极力降低用工成本的一个动因。   1.我国企业运营的综合环境   我国企业面对的是一个相对不规范的市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也不尽人意,往往要承担法定税赋以外的很多费用,维护权利的成本往往是企业不堪承受的一个额外不可预算的费用。   2.我国企业的税赋   从税赋来说,企业除了要承担25%的所得税,还要承担营业税、增殖税等。关于我国企业税赋是否过重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民建中央发布的“非公有制企业税费负担状况及分析”调研报告中所指出“税费负担过滥、过重仍然是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和体制因素”。非公有制企业普遍认为,税费过重局面未得到缓解。在回答“国家目前的税负水平,您的企业总体感觉如何?”问题时,12.5%的企业选择“非常沉重,无法承受”。在回答“制约企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因素”问题时,36.9%的企业认为“税负太重和不公平,税收过程不透明”;40.6%的企业认为“税、费混杂,各种变相和强制性收费太多,且只收费不解决实际问题”;30.6%的企业认为“税、费收取额度的确定人为因素大,民、私营企业受到歧视”;25.0%的企业认为“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缺乏服务意识,存在管卡压和以权谋私现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从长远看,各类企业税负是公平的,有利于企业竞争,但因在今后5年内将继续保留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之下,国内众多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其竞争仍会处于劣势。“民营企业税费过重局面未缓解,税外收费项目多”,载《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12月17日。   3.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率   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分项如下:   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缴纳失业保险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工伤保险费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还有企业单方按各地规定费率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是以企业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的。   这种缴费基数计算方式,会促使不少企业从账面上采取少用人(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缴费)、减低账面支付的工资、减少工资总额、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可能实际多用人、实际付出的工资比账面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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