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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术语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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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术语解释

票据行为类术语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做成票据和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两个动作。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 3、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4、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做成并交付后,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做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5、保证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来担保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制度。是债的担保方式。 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记载于票据上,才生效力;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6、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7、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票据行为人类术语 8、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9、付款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10、承兑人 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11、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做成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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