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税法学习整理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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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税法学习整理笔记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1.税收的特点: 主体是国家;依据是其政治权力;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理解以下三点内容: 首先,所谓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再次,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结构大致有:宪法加税收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等不同类型。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二)税法的解释 1.税法解释的原因: A.税收法律规范是一种概括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只规定一般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B.税法法律规范一经合法制定便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经济活动不断发展变化 C.立法工作中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之间、各种税收法律之间常出现矛盾或抵触现象,同时存在着界限不明或缺位问题。 D.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易为人理解。 2.分类: A.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B.按解释尺度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除了上述解释方法之外,还有系统解释法、历史解释法与合宪性解释法等。 四、税法的作用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一、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的核心。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税收实体法要素: (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二、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1.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2.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税收行政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3.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A.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的规章之公布之日起施行。 B.税务规章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C.税务规章的适用: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一般不应溯及既住。 D.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与地方法规不一致而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适用税务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税务规章的监督 4.税务行政规范: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税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守。其特征: A.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B.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C.效力的普遍性和向后发生效力。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纳主体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一)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的职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纳税主体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国际税法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原则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是国际税收协定,其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其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特征: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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