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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投资控制课件
非调整因子---- 多指数调价公式。公式中以 MLE 分别代表所使用的材料、劳动力和设备的物价指数 调价公式法调价的基本工作程序 确定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 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考核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才进行调整。考核的地点和时点。 确定每个可调品种的系数和固定系数 , 可调品种的系数要根据该品种价格对总造价的影响程度而定。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系数必须等于 1 ( 二 ) 文件凭据法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 有时难以得到官方的确实可靠的物价指数 , 则无法利用调价公式法;有时这些国家劳务工资和材料价格均由政府明令规定 价格调整的范围和基准 价差和补差数量的审核和计算方法。文件凭据法调价的基本公式表示如下 ?M = (M – M0) Q 式中 : ? M 为应补偿差价 ;M 为现行价格 ; M0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基本价格 ;Q 为 合同文件中规定允许补差的数量。 第五节工程变更费用管理 一、工程变更费用的确定原则 监理人一旦签发了工程变更令就意味着对工程设计和原项目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导致这种变更的原因是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则合同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应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合同变更是由业主或监理人提出的,或其他原因造成了工程费用变化或承包人的损失,则应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 变更单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如变更项目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项目相同 , 则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 (2) 如果有适用于该变更工程的类似项目的单价,则可以用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加以修正 , 形成变更项目的单价。 (3) 如果做不到 (1)(2) 中所述,或监理人认为原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监理人应和业主、承包人进行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4) 如仍不能达成一致,监理人在与合同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有权独立决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 , 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此决定不影响业主和承包人解决合同中争端的权力。 监理人在审核变更项目的单价时要注意以下原则: (1) 变更项目的单价要与合同中的单价水平相协调 , 在没有特殊且具体的施工方案为依据的情况下,不要过分的高于或低带合同中的单价水平。 (2) 变更是施工合同的变更,监理人只能以合同第三方的角色,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协调合同双方就变更项目的单价达成一致。 (3) 有些合同条件尽管赋予监理人确寇变更单价的权力 , 监理人在行使这个权力时必 须依据合同规定 , 且从咨询者的角度 , 公正地行使这个权力 , 尽量避免给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带来不利影响。 二、新增项目的费用控制 1. 新增项目产生的原因 新增项目从性质上讲 , 也属于工程变更 (1) 工程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差异 , 从而产生合同外项目 (2) 由于施工条件复杂和施工中种种难以预料峭因素出现 , 造成对原设计的局部修改而产生新增项目。 (3) 由于招标时合同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够确切,工程项目漏项,而导致出现新增项目。 (4) 由于设计单位不断地对工程设计进行设计优化 , 而导致产生新增项目。 (5) 业主或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进度,使工程按期完工投产,而调整合同内容产生新增项目。 (6) 由于国家或地方的政策、法规等的变化,而导致出现新增项目。 2. 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原则 属于工程项目合同范围的新增工程,称为附加工程;超出工程项目合同范围但仍对项目功能有利的新增工程,称为额外工程。 附加工程是指建成合同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其价格调整原则和本节上述介绍的调价原则是一致的 额外工程乃是一个 “新增的工程项目”, 而不是原合同项目的一个新的 “工作项目”。应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独立地议定合同价 在合同程序上,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1) 签订新合同协议书,议定新的合同价。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可沿用原来的合同条件。 2) 将额外工程作为原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一项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单价或合同总价,由承包人按照原来的合同条件完成施工。 第六节索赔费用管理 一、承包人向业主的索赔 ( 一 ) 可以索赔的费用 (1) 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2) 给予补偿后,承包人不因索赔事项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 承包人索赔可以简单分为损失索赔和额外工作索赔,前者主要是由业主违约或监理人工作失误引起的,后者盛禀是由合同变更或第三方违约、非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事件引起的 对损失索赔 ,业主应当给予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 ( 又称所失利益 ) 。 计算损失索赔和额外工程索赔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计算基础是成本,而后者的计算基础是价格 常见的损失项目 ( 并非全部 ) , 可供参考。 1. 人工费 2. 材料费 3. 设备费 4. 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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