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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讲集体土地征收
第三讲 集体土地征收 一、我国的土地公有制 (一)全民所有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两种所有制主体之间的关系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三、集体土地征收(一)《宪法》及《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征用的规定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旧)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旧)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草案)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征地主体的唯一性 ②征地行为的行政性 ③征地条件的补偿性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 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审查报批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 (四)征收土地的审批权 《土地管理法》把征地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两级,其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无征地审批权。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①基本农田; 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除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其他土地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土地的投入和和收益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青苗是指正处于生长阶段尚不能收获的农作物,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当年或当季农作物的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在地上的工程物体,如水井、晒谷场、水渠管线、房屋等。 (六)行政裁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沈阳七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案 2002年1月14日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史洪学和其他六位农民在法律的道路上已经奔波了将近三年,从在基层法院状告地方土地部门,一直到起诉国土资源部,所有这一切仅仅只是为了解决法律的程序问题. 2002年4月1日,史洪学等人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区分局告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限期腾地的决定,并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于洪法院在2002年8月22日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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