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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为加强并规范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宝安区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和《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办学管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或企业或公民个人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活动,应向原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申请。
1、申请联合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拟办学项目、层次的资质和条件,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2、联合办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合作期限、联合办学行为终止时的清算方式与程序以及违约的处罚等。
3、联合办学双方可以用资金、实物、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联合办学双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活动,应具备国家举办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规定的教育教学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并在取得双方原行政许可机关的批准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和行政管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主任)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有调整,应重新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在许可范围内自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若有自编教材或已调整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教师,并与聘任的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与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负责教职员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年每位教师的业务培训时间应达到25小时以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职业培训工种的名称、层次、课程设置、教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操训练时间分配、上课地点、收费标准、食宿收费及投诉电话等;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有修改,应重新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招生广告的承诺,保证开出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完成规定的学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学籍管理规定和教学管理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已备案的规定如有修改,应重新报审批机关备案。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八)教学过程中不允许将同一职业(工种)不同层次或不同教学进度的学员混为一个班上课;实操训练时应保证每个学员有一个工位。
(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制度。
(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备案表》悬挂在报名场所的明显地方;应将经审批机关许可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张贴在教学场地明显地方。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三)出资人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扣除办学成本后形成的年度净收益,预留发展基金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费用后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不大于50%的回报。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将本培训机构场地、设备、师资、年培训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次数和及格率、推荐就业率等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退费管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退回全部学费:
1、在筹办期招生;
2、在被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
3、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招生;
4、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招生;
5、未能完成所承诺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时数以及其他承诺事项;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定给学员造成损失;
7、由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原因未能按时开学。
(二)学员报名注册后,开课前申请退学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退学的,核退50%学费;完成1/3-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
(三)学员在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除学籍、私自离校、触犯刑律等情形下,不予退回学费。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管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设立学员学籍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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