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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建设”专题报告
“公路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建设”专题报告(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等华北片区六单位
一、工作概况
2011年8月2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转来的各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基础调研资料,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调研的通知》(厅函公路[2011]66号)文件精神,对基础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地分类整理、统计汇总及分析研究,按部公路局下发的报告提纲要求,起草了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初稿完成后,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于8月22日,分别发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及华北其他四省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上述单位和部门于8月22日至28日,对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地函审。8月29日至31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函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了再完善。
二、公路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建设
(一)公路工程计价体系现状。
目前,全国各省公路建设工程(含养护的大修工程),其计价原则上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1号)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2007年部公告第33号)。
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积累,部分省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公路工程定额等计价体系。在编制办法和定额的日常修订、“四新”定额的补充测定编制、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发布、已建成公路造价资料的收集及造价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范)制订、造价软件的研究开发、定额管理办法等公路工程计价体系方面,都有了较完善的理论基础、比较成熟的方法和部分配套的规章制度。
根据部有关规定,各省结合本省实际,先后制订了《本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部分省每年结合本省公路建设情况测定编制2至3项(甚至更多)补充预算定额;部分省已经建立了覆盖全省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查发布体系,及时调查发布公路建设材料价格信息,调查发布的价格信息基本能较准确地反映市场即时价格;部分省还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式下定额管理的新模式、新思路、新方式,如:研究开发造价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材料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配套相关软件等,使公路工程技术与电子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部分省先后出台了“本省公路工程补充定额编制办法”(或定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补充定额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这些造价计价依据的制订与发布,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建设投资,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础依据。
部分省还建立了省、市(地)两级公路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机制。由省站负责制定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部级计价依据的补充)以及“四新”定额的考核编制发布等工作。市(地)站参与对本省劳动定额的测定和编制工作,修订本省公路工程定额,组织本辖区计价依据的实施。部分省站还不定期组织对定额等计价依据在本省执行进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确保其在本省科学、合理地应用,以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
(二)地方补充定额制定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制定情况。
大多数省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发展需要,以“四新”工程技术和养护工程计价体系为研究对象,不断出台多项补充计价标准。大多数省根据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均发布了本省公路工程建设中缺项的补充预算定额,有的省发布多达60多项,少的省也达十几项,为新改建公路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提供了基础计价依据。同时部分省还编制发布了养护工程预算定额(高速公路养护定额、一般公路小修保养、养护等),为高速公路养护、一般公路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计价依据。
部分省针对目前我国概预算计价体系和清单计价体系不衔接的问题,不断探索,开创和实施新的计价体系。正在制订或已发布实施《本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或计价规范)》。通过不断更新完善定额计价依据,为各省更科学合理的造价管理提供了依据。
表一:截止目前各省发布计价体系情况统计一览表
名称 制订(个) 制订率(%) 备注 施工定额 4 16.7 广东、河北、黑龙江、吉林 养护定额和编办 20 83.3 广东、湖北、甘肃、陕西、云南、贵州、重庆、吉林、山西、江苏、福建、浙江、江西、山东、重庆、黑龙江、天津、江西、河北、青海、 农村公路养护定额 4 16.7 广东、甘肃、吉林、山西 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 20 83.3 广东、湖北、湖南、河北、甘肃、青海、陕西、云南、贵州、黑龙江、吉林、北京、江苏、福建、浙江、山东、宁夏、重庆、山西、江西 高速公路养护定额和编办 9 37.5 河北、湖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黑龙江、江西 造价数据库信息系统 17 70.8 河北、重庆、福建、广东、湖北、甘肃、青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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