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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完全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 1957年,因极“左”路线的干扰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整个法学界受到极大冲击,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而且要涉及外国法适用问题的法律部门,几乎被完全取消。到“文化大革命”时,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已完全中断,在全国仅剩的少数法律课程中,国际私法的教学也被取消了。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私法才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2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3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新学说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古代中国 近代中国 新中国 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永徽律·名例章》中作了原则性的立法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上述规定遂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清朝基本上沿用旧制,直到清末,国际私法仍没有发展。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洋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但由于当时中国还在帝国主义国家的强权支配下,我国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没有司法管辖权,因此该法所起的实际作用很有限。 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2 参加的国际立法 1 国内立法 外国人民 事法律地位 国际民事 诉讼程序 国际商事 仲裁制度 法律适用 国内立法 从上述内容来看,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其中不少制度甚至在国际上亦颇为先进。但总的来看,还存在一些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模式。 第二、已有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不少规定本身的周严性欠缺,不少国际私法规范还相当粗略或比较模糊,可操作性较差。 第三、未能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从而顾此失彼的现象常有所见。 参加的国际立法 1986年10月,我国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交了加入申请,1987年7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我国先后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1987年以来,我国还分别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旧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 以后,傅疆在1907年出版了《国际公私法》专著,熊元翰等在1911年编写了一本《国际私法》 民国时代(1912-1949年),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的颁布,大大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工作。 (一)旧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郭斌编著的《国际私法》是目前发现的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著作。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种新学说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三)在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中国际私法的重构 中国国际私法的重构 国际私法性质改变 个案转入体系 范围突破 制度变化 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在重新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任务方面表现出以下基本走势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就国内立法而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首先是1982年宪法第18条关于允许外国法人和个人来华投资的规定,第32条关于保护在华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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