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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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关于印发《丰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责任制》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进一步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为我矿的生产发展提供保障。经矿研究决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丰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丰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O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丰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矿井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科室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职业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各项问题,做出有关在职业危害防治的整改决策。 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主要研究解决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问题。会议议题: (一)听取各单位与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汇报,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二)审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下年度或近期职业危害防治的重点工作。 (三)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第八条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有责任收集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党和国家的职业危害防治政策,深入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和建议,必要时召开员工代表座谈会议。 第三章 各级领导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九条 煤矿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煤矿矿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组织制定矿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国家规定设置配备,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 (六)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与条件。 第十条 煤矿生产、技术副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协助矿长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组织制定本矿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的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四)组织编制并批准实施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技术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各单位及分管的部门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副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协助矿长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组织制定本矿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的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四)定期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编制审查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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