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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生活十大专题
加拿大移民生活十大专题
(明报资料)
同居1年可分身家?
境外打工可免坐移民监?
枫卡到期不换失身分?
只能带1万元现金入境?
遗产不用缴税?
12岁以下不得独自在家?
急症室不能随便去?
非居民不用报海外收入?
老年金申请十年底线 海外居住算不算?
13岁以上子女不得与父母同睡?
1.同居1年可分身家?
迷思:
本报最近收到一名男读者的求助,称与他同居刚满12个月的女友突然提出分手,并宣称她可以分走男方的一半财产。该读者四处询问朋友,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大都很模糊。有的说同居12个月就算处于结婚的状态,而卑诗注重保护女性,闹上法庭的结果可能对男方不利;有的则干脆鼓励不要承认同居关系以抓紧时间转移财产等。究竟法庭法中的「同居配偶」是何定义?
同居的定义:
本地资深家庭法律师马少永表示,公众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对同居关系的定义。根据目前卑诗的家庭法,双方保持像「婚姻般的关系」,并在一起生活了24个月或以上才算是法律上认同的「配偶」(Spouse means a person who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 like relationship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
他说,在此前提下,双方才享有「配偶权利」,分手后经济能力弱的一方才可申请另一方的「配偶赡养费」(Spouse Support)。
但他同时也指出,「配偶赡养费」比较像是一种特定的补偿,它其实与分割财产没有必然联系。12个月同居后分手,依然可上诉法庭要求分财产,但要满足一些条件和要求,所享有的权利「起点」也很不一样。
他解释所谓的「起点」是,一般结婚的情侣,不论维持婚姻多久,分开后法律上就会假定(presume)双方可均分家庭财产,大家的「起点」都是50%,一方需要坚持均分是合理的,另一方则需要证明均分太多,是不合理的。
对于未结婚只是同居关系,不论维持关系的时间多久,要求分财产一方的「起点」都是0%,一般还要从三个方面证明有「权利」(entitlement)分财产。
第一,她或他需要证明,对方的富有是不公正的,是借助她或他的付出和贡献(unjustly enriched by her or his action and contribution)。
第二,她或他是被「剥削」的(be deprived),对方的富有与此有对应的联系(corresponding deprivation)。
第三,她或他将会因为分开而变得贫困,对方没有足够的理由(no good reason)不分割财产。
解说:
针对于Z先生的案例,马少永强调,双方同居只有12个月,都不享受「配偶权利」,而Y女士更无权要求任何形式的「配偶赡养费」。在分割财产方面,Y女士需要给出以上3个方面的证明,需要告诉法庭她为整个家庭生活做出了哪些贡献,有哪些损失,与Z先生所付出的相比,她是否是整个同居的最大受益人等。
同居前签订协议有助日后左证
从Z先生提供的数据来看,Y女士的整体贡献值很小,从0%的「起点」往上升的空间很有限,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则不可能达到均分财产的目的,甚至无法分得属于Z先生的任何财产。
马少永还说,如果双方在同居前选择签订协议,则该协议可成为日后法庭上的左证,法官可以将此作为主要的考察数据。对于经济能力强的一方,协议可能起到负面效果,因为对方可以抗议协议不公平,要求对此审查评估。
马少永强调,每一个案例都需要具体分析,在法律上人人是平等的,判决结果一般取决于可以被证明的依据,很多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不能得到证明,则无法有效获得法律支持。 他呼吁民众,遇到类似纠纷时要注意查阅相关法律或咨询执业律师等,不要道听途说,更不能凭个人情感或道德观念来衡量判决是否公平。
个案:
事主Z先生是刚登陆4年的新移民,他2年前认识同为移民的Y女士,两人马上坠入情网,并在去年6月份由Z先生出资,购入一套约30万元的柏文,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从今年8月以来,两人就经常发生争吵,Y女士在9月也突然提出要分手并结束同居关系,她表示已经咨询过相关人士,她将有权利分走Z先生一半家产。
Z先生表示,同居期间Y女士只负责一小部分日常开支,所有的房贷、车辆保险、伙食费等都由他承担,家里添置家具和电器,外出吃饭等也大都由他埋单,还未算上送给Y女士的名牌衣物、首饰等。
女方对所住房屋「虎视眈眈」
他指出,Y女士提出分手后,直接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对所住的房屋「虎视眈眈」,她声称双方同居12个月后,已经属于「准婚姻关系」,一旦分手,则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可以获得能力强一方的补偿,而这很多时候又都是以均分财产为标准。
Y女士还曾斩钉截铁地说,卑诗的法律比较「眷顾」女性,在判决时会多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
Z先生虽然并不赞同Y女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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