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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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与 就医管理 主讲人:**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 目 录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就医管理 慢性病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医疗待遇 第一部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不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2.7%划入; 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缴费基数3.3%划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6%划入; 享受国家公务员补助的人员,个人账户另外增加2%。 个人帐户使用范围 定点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住院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的疾病(以下简称住院)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住院统筹 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设置起付线,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三次起取消起付线。 参保人连续住院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 参保人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结算医疗费用 。 住院统筹 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规定: 根据山东省、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对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收费项目逐项进行审核,扣除自费项目和部分自费项目后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报销。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一半。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参保人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在7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参保人负担10%,救助基金支付90%。另外,享受公务员补助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补助上限为50%;大额救助保险个人自负部分补助上限为70%。 住院统筹 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 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只进行住院统筹。农民工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过渡期,6个月后,农民工住院再进行住院报销。住院保险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为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并按照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救助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个人负担30%,大额救助基金支付70%。 建国前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我市医疗费用单独统筹且单位有缴费能力的,享受规定的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没有缴费能力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另执行以下条款: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第三次取消起付线;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提高6%,报销上限不超过100%;老工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帐户:个体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帐户,退休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个人帐户待遇。 住院统筹:个体劳动者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即缴费不满6个月的,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有关医疗待遇。 报销比例与单位职工等同。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待遇 市直机关(含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养老金之和的3%筹集,在职和退休人员均不缴费。其中2%划入个人帐户,1%作为调剂金使用。调剂金主要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具体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上限为50%;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补助上限为70%。各区县仍按照区(县)原办法执行。 第二部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急诊医疗 待遇享受计算时间: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享受。 欠费补缴后享受待遇规定:参保人欠费后补缴的,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时间内,医疗费用医保不报销。 医疗待遇 支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设置起付线 :本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为: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如住院费用不足起付线时,下一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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