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_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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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__

司考;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教学案例:参见教辅1、济南7-9爆炸案 ;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 “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它不能用具体的数字界定,但当行为使较多的人遭受或可能遭受生命、健康、财产的危害时,一般认为是危害了公共安全。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 不特定的标准,不是看行为人事先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而应该从行为所使用的方法、行为 侵犯的对象、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 例如,甲为报复乙,放火烧乙住的楼层,引起火灾,烧死与某乙同住一楼的多人及大量公私财物,甲主观上虽有特定的侵犯目标,但由于其采用了杀伤力较大的放火方法,可能造成的后果连甲自己事先都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所以应认定为放火罪。; 是否不特定,是就行为的本质特性而言的,因而在认识上不应绝对化,它并不否认行为人在实施某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有特定的对象。 即使行为人意图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或物,但只要行为人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事实上行为人又无法控制其危害范围的,就可以认为危及了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故意犯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由此可以将本罪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实害犯或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 第二类是具体的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 第三类是抽象的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等。 ;3.主体;4.主观方面; 有些犯罪分子,直接故意的内容是指向特定的个人或特定财物,但由于他的行为已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时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或物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同时对不特定的人或物又是间接故意犯罪。 在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的动机、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报复泄愤,有的意图毁灭罪证、湮灭罪迹,有的为了进行其他犯罪等等。;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犯罪 ?? ? ?? ;本罪客观方面; 成立本罪无需 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 放火行为的结果表现为危险犯和结果犯两种情形,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后果,都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只是未发生结果时适用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结果时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体与主观方面;(二)放火罪的认定;2.本罪与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的界限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独立燃烧说;开始独立燃烧时,行为人反悔并立即主动扑灭大火,如何认定行为的形态?;武汉大学教科书的观点;关于相关法条性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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