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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农机营销员
国家职业标准——农机营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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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农业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农机营销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农业部批准,自2004年4月16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人员主要有:张瑞宏、周宝争、欧南发、申佩怀、王中兴。参与审定的人员主要有(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桂显、王维佩、刘恒新、孙玉兴、姚春生、温芳。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江苏省农机管理局、江苏省农机化服务站、黑龙江省农机公司、河北省农机公司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
国家职业标准
农机营销员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农机营销员。
1.2 职业定义
从事农业机械及其配件的销售、售后服务、采购与保管工作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观察判断、计算能力;四肢灵活,动作协调;具有一定应变及人际交往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践场所,以及必要的农机设备与工具。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5)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口述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 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 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依考核项目而定,但不少于90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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