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述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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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1.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前者如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就来自“契约必须遵守”这一罗马法的古老原则,又如国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也是来自国内法。后者如:有关国家由于参加了制止劫机罪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从而将新的刑事管辖原则——永久居所地或营业地原则引进自己的国内法。   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的。例如,国际法中的引渡制度,就是为了实施国内刑法规定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则主要表现在各国都在其国内法中(主要在宪法中)承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当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时,国内法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中的有效实施。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当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承担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的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国家必须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外,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根据宪章的这一规定,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具有的国内立法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联合国和国际法都不得任意干预。因此,在通过条约制定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时,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权利,充分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否则,条约既不可能成功地谈判,更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   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辨证关系。这种观点既与法律一元论相别,又和法律二元论不同,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辨证关系论”。 2.结合国际法在刑事领域的发展,谈谈对个人在国际法上主体地位问题的看法。   (2)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国际刑法领域中的情况来看,个人是国际刑法的主体,这是因为国际刑法是以控制国际犯罪为主要任务的国际法律体系。国际犯罪离不开具体的个人,而现代国际社会控制国际犯罪又必须保障基本人权。因此,国际刑法就必须规定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还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以及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和参与;此外,目前国际上的各类引渡条约中也都对保障引渡人基本人权的规定;个人的权利不仅在国际刑事条约中有直接体现,而且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实现这种权利。因此,在国际刑法领域中,个人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3)尽管个人与国家的地位不能等同,也不像国家那样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订,但个人作为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得到承认。当然,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其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具有派生性。因为国际法直接规定个人权利与义务的范围,以及个人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均是有限的,同时,个人的权利义务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方式赋予的,它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个人的活动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活动越来越多的超越一国边界,更多的国际法规则直接涉及到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从国际法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现实的需要出发,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应该引起更多的关注。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概念、国家主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国际法的普遍性等重要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3、联合国在国际法编纂中的地位和作用(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 答:(1)联合国非常重视国际法的编纂工作。《联合国宪章》第13条规定:“(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此,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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