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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条文整理
中国国际私法法规汇编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进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注: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在国内法上是由我国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规定和各种基本民事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赋予在中国的外国人按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票据法》第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反致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中国不适用反致)
4、法律规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避本国法无效)
5、公共秩序保留
(合并限制)《民法通则》第150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以及《海商法》第276条:
(直接限制)“依照本章(即民法通则第8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间接限制)“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直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间接限制)《合同法》第126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6、关于外国法查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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